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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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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1.4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第2章 采矿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概述

2.1 采矿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概念

2.1.1 生态环境损害概念厘定

2.1.2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2.1.3 采矿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2.2 采矿后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与评估异同

第3章 采矿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法律制度现状及问题

3.1 采矿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法律制度现状

3.2 采矿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3.2.1 采矿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管理制度不健全

3.2.2 采矿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不完善

3.2.3 采矿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司法适用制度不健全

第4章 采矿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4.1 公平正义理论

4.2 生态文明理论

4.3 损害担责理论

第5章 采矿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法律制度完善

5.1 完善采矿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管理制度

5.1.1 完善鉴定评估准入制度

5.1.2 完善鉴定评估监督制度

5.1.3 完善鉴定评估责任追究制度

5.2 健全采矿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

5.2.1 制定采矿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流程

5.2.2 构建专门的鉴定评估方法体系

5.2.3 制定“采矿后生态环境损害程度鉴定标准”

5.3 完善采矿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法律适用制度

5.3.1 完善相关案件法律援助制度

5.3.2 完善相关案件鉴定人出庭制度

5.3.3 探索建立专家陪审员制度

第6章 结语

参考文献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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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采矿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作为鉴定评估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律制度方面尚未得到保障。实践中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司法均对其具有较强依赖性,健全其法律制度保障具有必要性。文章通过对现行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梳理和对采矿行为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进行分析,总结出当前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采矿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现在:管理制度不健全、技术规范不健全和司法适用制度不健全三个主要方面。文章以公平正义理论、生态文明理论和损害担责理论为指引,以我国现有理论成果和制度经验为基础,结合国外鉴定评估经验,提出建构我国采矿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法律制度的构想。在管理制度层面,应当明确鉴定人和鉴定评估机构的资质,完善鉴定评估活动的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在技术规范层面,应当制定专门的鉴定评估流程,构建专门的鉴定评估方法体系,建立采矿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标准。在司法适用制度层面,应当完善法律援助机制,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建立专家陪审员制度。文章对采矿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法律制度完善提出初步构想,为今后研究奠定了一定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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