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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研究——以天津市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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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文摘

英文文摘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选题意义

1.1.1 问题的提出

1.1.2 选题意义

第二节 研究现状

1.2.1 国外学者对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研究

1.2.2 中国学者对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研究

第三节 基本思路与研究构架

1.3.1 基本思路

1.3.2 研究框架

第四节 研究中的创新点、难点与研究方法

1.4.1 研究中的创新点

1.4.2 研究中的难点

1.4.3 研究方法

第二章 人事争议仲裁的内涵、特征与作用

第一节 人事争议仲裁的内涵

第二节 人事争议仲裁的特征

2.2.1 法律适用明确

2.2.2 实行单方申请

2.2.3 受理范围较窄

2.2.4 组织机构规定明确

2.2.5 仲裁期限较短

2.2.6 当事人权利明确

2.2.7 救济措施较强

第三节 人事争议仲裁的作用

2.3.1 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2.3.2 有利于推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

2.3.3 有利于提高人事工作的法制化水平

2.3.4 有利于维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中国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现状分析

第一节 中国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

3.1.1 中国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探索阶段(1988~1995)

3.1.2 中国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确立完善阶段(1996~2001)

3.1.3 中国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发展阶段(2002~)

第二节 天津市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现状

3.2.1 天津市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概况

3.2.2 天津市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现状

第三节 天津市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

第四节 中国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存在的问题

3.4.1 法律地位不高

3.4.2 配套法规不健全

3.4.3 受案范围不统一

3.4.4 仲裁的时效太短且规定不统一

3.4.5 裁审衔接矛盾突出

3.4.6 仲裁机构行政色彩浓厚

3.4.7 仲裁员队伍整体实力不强

3.4.8 理论研究薄弱

第四章 西方发达国家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经验和启示

第一节 美国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4.1.1 美国功绩制保护委员会及其受案范围

4.1.2 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

第二节 法国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4.2.1 公务员的人事争议仲裁

4.2.2 非公务员的人事争议仲裁

第三节 德国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4.3.1 向指定的行政机关申诉

4.3.2 向联邦纪律法院申诉

4.3.3 向联邦行政法院中诉

第四节 发达国家人事争议仲裁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4.4.1 统一执行位阶较高的法律

4.4.2 规范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4.4.3 放宽申请仲裁的时限

4.4.4 科学处理仲裁与诉讼的关系

4.4.5 正确利用仲裁信息

第五章 完善中国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对策分析

第一节 开展理论研究和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5.1.1 开展理论研究

5.1.2 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第二节 规范受案范围

5.2.1 明确主体资格

5.2.2 扩大受案范围

5.2.3 统一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三节 完善时效制度

5.3.1 规定时效的中断

5.3.2 规定时效的中止

5.3.3 明确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第四节 完善裁审制度

5.4.1 明确价值取向

5.4.2 完善裁审衔接

第五节 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

5.5.1 开展仲裁员业务培训

5.5.2 加强实践锻炼

5.5.3 健全工作网络

5.5.4 实行监督检查

5.5.5 建立健全人事争议仲裁员执业资格制度

第六节 组建仲裁协会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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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规范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是维护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人事制度改革深入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本文通过系统阐述人事争议仲裁的内涵、特征与作用,分析中国和天津市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现状,探讨我国在人事争议仲裁方面存在的问题。第一,法律地位不高。第二,配套法规不健全。第三,受案范围不统一。第四,仲裁时效太短,规定只有60日。第五,裁审衔接矛盾突出,在受案范围、事实认定、法律政策的适用和处理标准等方面都存在差异。第六,仲裁机构行政色彩浓厚。第七,仲裁员队伍整体实力不强。第八,理论研究薄弱。在借鉴美、法、德等西方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建立规范、高效的中国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政策建议。一是开展理论研究和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议搭上劳动法的“便车”,清理一些能适用的法规,作为人事争议仲裁的依据。二是规范受案范围。坚持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基本合法权益的原则,从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得到法律保护的角度,建议规定如果平等人事主体一方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均纳入人事争议受理范围,使人事争议受案范围涵盖人事管理的各个环节。三是完善时效制度。明确规定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应当有中断、中止的情形,确定人事争议仲裁时效的起算点,同时规定仲裁时效延长至1年。四是完善裁审制度。明确价值取向,就是利益平衡和重视仲裁效率、诉讼经济。完善裁审制度可以分两步走,近期主要是完善裁审衔接,远期最终实现或裁或审。五是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通过开展业务培训、加强实践锻炼、健全工作网络、搞好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人事争议仲裁员执业资格制度等措施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六是组建仲裁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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