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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船舶抵押权——以充分利用船舶价值为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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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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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第二节 研究方法和思路

第一章 船舶抵押权基本理论分析

第一节 船舶抵押权的内涵分析

1.1.1 船舶抵押权的定义

1.1.2 船舶抵押权的特征

第二节 船舶抵押权的发展

第二章 船舶抵押权标的范围的确定

第一节 船舶的范围

2.1.1 《海商法》对船舶的限制

2.1.2 船舶属具的范围

2.1.3 建造中的船舶

第二节 抵押船舶的孳息和附属利益

2.2.1 抵押船舶的孳息

2.2.2 抵押船舶的附属利益

第三节 抵押船舶的代位物

2.3.1 抵押船舶的保险赔偿金

2.3.2 抵押船舶的征收补偿金

2.3.3 抵押船舶的损害赔偿金

第三章 船舶抵押人的界定

第一节 船舶所有人及其授权的人

3.1.1 船舶所有人的范围

3.1.2 船舶所有人授权之人

第二节 共有船舶的船舶抵押人

3.2.1 共同共有船舶

3.2.2 按份共有船舶

第三节 建造中船舶的船舶抵押人

第四节 我国立法对船舶抵押人的限制及评析

第四章 船舶抵押权取得问题研究

第一节 船舶抵押权的取得方式

4.1.1 船舶抵押权的创设继受

4.1.2 船舶抵押权的移转继受

第二节 船舶抵押权的登记

4.2.1 船舶抵押权登记的效力

4.2.2 登记对抗主义的潜在缺陷与利益平衡

4.2.3 船舶抵押权登记的对抗力

4.2.4 船舶抵押权登记请求权

第五章 船舶抵押权效力问题研究

第一节 船舶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二节 船舶抵押权对抵押船舶转让的影响

5.2.1 船舶抵押权应否限制抵押船舶的转让

5.2.2 抵押船舶转让后三方当事人的地位

第三节 数个船舶抵押权并存时的受偿顺序

第四节 船舶抵押权与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

第五节 船舶抵押权与船舶留置权的受偿顺序

第六节 船舶抵押权与光船租赁权的冲突

5.6.1 光船租赁权设定在先,船舶抵押权设定在后

5.6.2 船舶抵押权设定在先,光船租赁权设立在后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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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发达的航运乃国际贸易繁荣之基石,而航运业的发展需要巨额资金的支持。目前,船舶抵押融资仍是航运业者获取资金的主要手段,故而船舶抵押权制度完善与否直接关乎一国航运乃至贸易的发展水平。我国的船舶抵押权制度没有充分挖掘船舶的价值,于航运业融资不利,亟需予以完善规范。本文运用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等法学研究方法,从民法基本原理出发,结合航运融资业务的实际情况,借鉴两大法系主要航运国家的国内立法和相关国际公约,对我国现行的船舶抵押权制度予以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想法。
   在论述的基础上,面对现行船舶抵押权制度对船舶价值利用不足的现状,本文以充分发挥船舶的价值、兼顾交易安全为基本理念,就立法对船舶抵押人的范围、抵押船舶的转让等问题的限制予以“解禁”。同时,就船舶抵押权登记制度之不足予以完善,以求兼顾安全之价值,抑制对船舶的价值进行过度利用带来的负面效应。
   就充分利用船舶价值而言,将船舶抵押权定义规定中的“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修改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从而把第三人纳入船舶抵押人的范围,扩大抵押财产的范围,促进航运业资金融通。删除“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的规定,使得船舶抵押人可以自由处分其船舶。受让人通过代为清偿权和差额清偿权,以最低代价消灭抵押权获得完整所有权;然后通过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和对抵押人行使担保物权,来弥补其代为清偿造成的损失。取消“未经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在光船租赁期间对船舶设定抵押权”的规定,赋予出租人设定抵押权的自由,充分发挥船舶的价值效用。
   就兼顾安全价值而言,通过加重登记员的责任和强化船舶抵押权登记的检索功能两项配套措施,可以使登记状况更准确和易知,并使船舶交易可以获得更大限度的安全,最终在总体上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从而在较大程度上弥补登记对抗主义的缺陷。
   另外,本文就船舶抵押权的取得方式提出了不同见解。现有的海商法著作都将其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类,这种观点大概是由所有权的取得方式类推而得,其实是与民法基本原理相违背的。船舶抵押权的取得方式应当分为创设继受和移转继受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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