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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在办理贩卖毒品案中的疑难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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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第一章 办理贩卖毒品案中的疑难问题

第一节 证据认定方面

1.1.1 如何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

1.1.2 毒品归属认定困难

第二节 定罪方面

1.2.1 罪名适用标准混乱

1.2.2 罪与非罪如何界定

第三节 量刑方面

1.3.1 量刑标准随意

1.3.2 新型毒品和混合型毒品量刑

第二章 办理贩卖毒品案中的疑难问题成因分析

第一节 贩卖毒品案件特性增加了取证难度

2.1.1 贩卖毒品案件多为零星贩毒

2.1.2 零星贩卖毒品案件证据的特点

第二节 理论界的不同声音

2.2.1 既遂标准的四种观点

2.2.2 行为人是否应以牟利为目的

第三节 现行法律的限制

2.3.1 代为购买和居间介绍两种行为存在交集

2.3.2 仍以贩毒数量为主要量刑标准

2.3.3 贩卖毒品罪再犯与累犯的适用冲突

第三章 面对办理贩卖毒品案中疑难问题的对策

第一节 从理论上正确认识贩卖毒品罪

3.1.1 贩毒行为的本质

3.1.2 行为人必须以牟利为目的

3.1.3 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标准

3.1.4 认定共犯

第二节 在政策上实行从严打击,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3.2.1 从严打击贩卖毒品案件

3.2.2 平衡从严打击与宽严相济

第三节 对特殊群体应区别对待

3.3.1 对待“以贩养吸”人员应区别对待

3.3.2 对多次贩毒人员选择适用累犯与毒品再犯

第四节 正确分析证据

3.4.1 从证据推定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贩卖

3.4.2 贩卖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别

第五节 在量刑上综合考虑

3.5.1 以行为人明知的毒品数量量刑

3.5.2 正确运用毒品纯度鉴定

3.5.3 建议对新型毒品量刑进行细分

第六节 认可特情引诱的必要作用

3.6.1 特情引诱不同于诱惑侦查

3.6.2 特情引诱的量刑应与一般毒品犯罪相区别

3.6.3 特情引诱的司法认定

3.6.4 检察阶段对特情引诱的证据评价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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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诉机关担负着定罪量刑的重要职责,肩负着维护社会稳定的重任,因此任何时候都应将打击犯罪放在首要位置。贩卖毒品案已然成为当前重点打击的刑事案件之一,公诉机关作为司法流程中的重要一环,对贩卖毒品案件的处理方向有着决定性作用。
  本文通过研究在办理贩卖毒品案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从实践的角度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为公诉机关的执法办案理清思路。
  目前在办理贩卖毒品案件中,公诉机关面临的疑难问题包括:在现有证据下如何认定行为人主观是否明知?如何认定毒品归属?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为何?新型毒品和混合型毒品如何量刑?
  造成这些疑难问题的成因错综复杂,具体说来,由于当前零星贩卖毒品案件数量庞大,致使证据较薄弱,而这就影响了行为人主观认定和毒品归属认定;由于理论界对既遂标准以及行为人主观是否牟利存在争议,这给定罪带来了影响;另外,由于现行法律的限制,使得代为购买行为和居间介绍行为存在交集,令贩卖毒品案件的共犯构成标准模糊不清;最后,关于量刑方面,鉴于当前法律对新型毒品和混合型毒品无法做到细分,导致这两类毒品涉及的案件量刑混乱,容易出现同数不同刑的情况。
  针对上述疑难问题,笔者结合实践提出了几点对策,除了从理论上正确认识贩卖毒品罪,掌握其行为本质、主观目的、共犯标准等之外,还需要从政策上予以适当把握,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行从严打击,除了对吸毒者贩毒予以特殊对待外,还需要对毒品再犯从重处罚。另外,笔者建议对新型毒品的量刑尽快作出细分,并正确运用纯度鉴定,避免对混合型毒品案件或掺假毒品案件错误量刑,防止错案的发生。
  除了上述对策外,特别值得强调的是关于特情引诱的必要性。特情引诱一直是存在争议的侦查手段,但笔者认可其必要作用。在当前环境下,正确运用特情引诱是打击贩卖毒品案件的重要手段,公诉机关应当通过监督权对侦查环节进行监督,以保证特情引诱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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