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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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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犯罪客体理论之沿革

第二章犯罪客体之内涵

第三章犯罪客体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

第四章犯罪客体的机能分析

余论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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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犯罪构成理论历来被认为是刑法学理论体系中至关重要的基本范畴和核心理论。几十年来,我国刑法学者对犯罪构成理论深入研究,逐步接受并完善了苏式体系犯罪构成“四要件说”。然而随着对问题讨论的不断深入,不少学者对通说提出了各种质疑和挑战,而犯罪客体则为争论的热点之一。犯罪客体在理论上的极大分歧不利于其应有功能的实现,因此笔者期求通过梳理犯罪客体理论的来龙去脉,发现问题争执的焦点,重现犯罪客体的应有地位和机能。 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采用历史研究的方法,对犯罪客体的来源及发展过程作了一简要梳理。早在沙皇时期,俄罗斯刑法学家就对犯罪客体理论进行了研究,当时流行有“规范违反说”、“主观权利说”和“法律财富说”。十月革命后,苏维埃学者在批判资产阶级刑法理论掩盖犯罪的阶级本质、指出犯罪的实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社会危害性的主要内容是指危害行为对统治阶级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害,因此犯罪客体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中的一个必要要件。尽管沙俄时期的刑法学者也有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表述,但并没有形成系统的有影响的犯罪构成理论。一般认为,苏维埃的犯罪构成学说是对大陆法系犯罪成立条件进行批判和改造的结果,其中犯罪客体理论是在批判、借鉴大陆法系关于违法性的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并成为苏式体系中独具特色的一个要件和重要概念。 第二章探讨了犯罪客体的内涵。第一节是对犯罪客体的概念分析,首先归纳了关于犯罪客体的几种代表性观点,如“社会关系说”、“对象说”、“权利说”、“社会利益说”和“法益说”等;接着指出“社会关系说”的不足之处,指出应严格区分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最后得出赞成“法益说”的结论。第二节着重分析了犯罪客体的分类,指出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首先,提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之区分,实际上是对犯罪客体的层次划分,并指出其意义所在。其次,分析了直接客体的确定方法,一方面刑法分则一般并未明文规定具体条文所保护的法益内容,另一方面刑法法益在现代社会的表现形式复杂多样,在一些个罪中甚至难以描述,因此个罪客体内容的具体化、确定化对正确发挥客体作用尤为重要;在此基础上,探讨了确定个罪客体内容的基本方法。再次,论证了直接客体的单复数形态问题,指出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的区分标准是个罪(模型)中行为必然侵犯的法益数量。最后,对随机客体的提法进行评价,认为将随机客体作为复杂客体的一种类型加以划分是不妥的,违背了模型意义上的复杂客体的判断标准,有混淆模型与原型之嫌;在分析随机客体两种表现形式之实质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取消随机客体对司法实践并无重大影响,应取消随机客体这一概念。 第三章论证了犯罪客体的构成要件地位。第一节简要介绍了关于犯罪客体的犯罪构成地位的“肯定说”和“否定说”之争,指出犯罪客体的性质是确定行为社会危害性的首要根据,是社会危害性客观侧面在犯罪构成中的具体化,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中不可或缺的共同要件。第二节通过对大陆法系阶梯式犯罪成立模式和我国平面耦合型犯罪构成模型的对比分析,指出我国犯罪构成是立法者和理论刑法家共同构架的模型,在方法论上具有识别犯罪原型的意义;分割要件的总体原则应有利于原型与模型的比较工作;犯罪构成四要件体系总体上是科学合理的,在无重大理由下无需重构。进一步得出结论:我们应坚持犯罪客体要件在我国犯罪构成中不可或缺的地位,它对正确理解个罪模型,科学判断犯罪原型具有提纲挈领的指导作用;并且能合理地提供排除犯罪性事由的正当化根据,有利于保持犯罪论的体系完整性。 第四章结合具体案例实证分析了犯罪客体的机能。着重指出犯罪客体有助于建立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有助于明确并界定犯罪构成的其它要件,为刑事司法活动所作的法律规范符合性判断提供要素解释的指南;有助于指导司法机关正确认识犯罪性质、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沿着“刑法法益是否受损——具体受损法益是什么(若有多种法益受损)——主要受损法益是什么”这条分析路径,将有助于在疑难案件中对行为定性指明方向,为刑事司法提供一种具有高度可操作性的辨析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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