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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公估业发展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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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英文文摘

前言

1.保险公估业概述

1.1保险公估、保险公估人的概念

1.2保险公估业的起源

1.3保险公估业产生与发展的必然性分析

1.3.1保险公估业的产生是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相互作用的必然结果

1.3.2保险公估业的产生是保险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1.3.3保险公估业的发展是调和保险业内部矛盾的必然途径

1.4保险公估人的本质特征

1.4.1地位的独立性

1.4.2立场的中立性

1.4.3业务的广泛性

1.4.4专业的技术性

1.4.5结论的客观性

2.我国保险公估业发展状况及现存问题分析

2.1我国保险公估业的发展历程

2.1.1起步阶段

2.1.2初步发展阶段

2.1.3快速发展阶段

2.2我国保险公估业的现状分析

2.2.1公估机构数量方面

2.2.2资金实力方面

2.2.3业务发展方面

2.2.4业务选择和构成方面

2.2.5公估人才方面

2.3当前我国公估业存在的问题探讨

2.3.1社会对保险公估需求不足

2.3.2保险公估市场供给混乱

2.3.3有关保险公估的法律和政策不完善

2.3.4保险公估收费没有统一的参考标准

2.3.5保险公估机构自身实力有待加强

3.促进我国保险公估业健康发展的对策

3.1完善保险公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保险公估业的法律地位

3.1.1增加《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公估的立法内容,确立保险公估的法律主体地位

3.1.2颁布各险种保险公估的实施细则,提高保险公估行业的整体水平

3.1.3明确保险公估报告的法律地位

3.2加强宣传,提高保险公估的社会认知度

3.2.1政府和各级主管部门方面

3.2.2保监会、保险行业协会方面

3.2.3保险公司方面

3.2.4公估公司自身方面

3.3深化保险企业经营体制改革,为保险公估人提供发展空间

3.4加强保险公估人的自身建设

3.4.1积极与保险公司沟通,增进互相之间的了解

3.4.2规范自身行为,树立诚信为本的经营理念,提高自身的信誉度

3.4.3吸纳和培养高素质的人才,提升保险公估公司的服务质量

3.4.4做好专家库的建设与完善工作,提升专家库的技术层次,优化专家库的专业结构

3.4.5借鉴国外保险公估的经验

3.5加强对公估机构的监管

3.5.1发达国家和地区保险公估人监管的特点

3.5.2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险公估监管体系

3.5.3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险公估监管方式

3.6建立统一的收费标准

3.6.1国内两家公估公司收费比较

3.6.2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保险公估收费方法借鉴

3.6.3我国保险公估收费的原则

3.7完善现有的《保险公估人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3.7.1当前我国公估师考试中存在的问题

3.7.2国外对公估人员从业资格的要求

3.7.3完善我国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思路

参考文献

后记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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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险公估人是接受保险当事人的委托,从事保险标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保险公估人的产生,可以追溯到300多年前的英国——1666年的伦敦大火之后的建筑物火灾保险的出现孕育了保险公估业的产生。目前,欧美等发达国家的保险公估人制度已日臻完善,并对保险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据资料显示:目前,在市场化程度较高、分工较细的发达国家保险市场,保险公司仅承担核保、资金应用以及相应的管理任务,其中展业由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完成,80%以上的风险评估业务和理赔业务交给保险公估人。可以说,保险公估人的产生与发展是保险市场体系成熟与完善的重要标志之一。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日益发展、开放与成熟,市场主体的理性化程度不断提高。随着保险供给主体的增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竞争的重点己从初始的价格竞争发展到服务方面的竞争。在保险运营中,索赔与理赔是减灾防损的继续,也是保险经济补偿职能的体现。保险人做好理赔工作,对于加强保险运营与管理,提高保险公司的信誉和经济效益,真正维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我国保险市场中,相比于保险代理和保险经纪,同样作为保险中介“三大支柱”之一的保险公估却长期处于缺位状态。我国从1990年才有了第一家现代意义上的商业性的保险公估机构,虽然从2003年起保险公估业表面上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这是由于中国保监会出于大力发展保险中介行业的需要,降低了公估行业的准入门槛,注册资本要求从200万元放低至50万元,人员限制也有了松动的迹象,从而造成了各路资本蜂拥而至,同时市场竞争也变得更加无序。从长远来看,将不利于保险公估业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中国加入WTO在给民族保险公估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给脆弱的中国保险公估业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全面认识我国保险公估业的发展现状,明确其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发展我国保险公估业的对策,已显得迫在眉睫。笔者本人从2005年9月起在四川恒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实习,有幸亲身参与了数十个公估案件的处理,对目前国内保险公估业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有较为深刻的认识和体会,也激发了笔者对国内公估业发展作深入研究的兴趣。因此,在借鉴保险公估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笔者自身在实际工作中的体会,本文主要采用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对我国公估业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且从宏观和微观角度对当前我国保险公估业的发展途径作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述。全文共分三章,基本思路和框架结构如下: 第一部分即前言,简要介绍本文的选题背景、研究目的、研究方法以及全文的框架结构。 第二部分(第一章)对保险公估进行概述。本章首先简要介绍了保险公估和保险公估人的概念,对保险公估的起源也进行简要的介绍;本章第三节着重对保险公估产生和发展的必然性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指出保险公估是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的必然产物、是保险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调和保险业内部矛盾的必然途径。最后分析了保险公估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本质特征:地位的独立性、立场的中立性、业务的广泛性、专业的技术性、结论的客观性。 第三部分(第二章)介绍了我国保险公估业的发展历程、现状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本章首先简要分析了我国保险公估业的发展历程,说明了我国保险公估业起步晚,发展时间短。在第二节中,着重从公估机构数量、资金实力、业务发展、业务选择和构成、公估人才等五个方面对当前我国保险公估业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指出国内绝大部分保险公估机构因业务量来源有限而生存艰难一2005年国内保险公估机构整体上才首次实现盈利,而且存在发展不平衡的情况,营业收入排名前10位的公估机构的市场份额占整个公估市场份额的50%还多,更重要的是这10家公估机构全部来自广州、深圳和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而国内其他省份和地区的绝大部分公估机构的营业收入都不高,且大部分都处于亏损状态。第三节对当前我国公估机构生存艰难的原因进行了详细探讨,我国保险公司传统的经营模式和经营理念使得各保险公司都有自己的理赔部门和理赔人员,中国保险市场中的大部分潜在的公估业务都被保险公司的理赔部门自我“消化”掉了,而社会公众对保险公估不了解再加上自身维权意识淡薄,他们不会主动聘请保险公估,这就使得市场对保险公估的需求不足。同时,从保险公估机构的供给方面看,我国的保险公估机构可分为专业公估机构和兼业公估机构,而兼业公估机构的存在和执业扰乱了我国保险公估市场正常秩序,导致不公平竞争和种种弊端。从保险公估机构自身的情况来看,目前国内的公估公司普遍存在公估人才缺乏,技术水平低下,资金实力不足等问题,这严重影响了公估行业的业务开拓能力和公估功能与作用的更好发挥。而当前有关保险公估的法律和政策的缺位,使得保险公估的服务价值难以得到体现。由于国内公估机构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公估价格完全由各地各家公估机构自由制定,这一方面导致保险公司压价,另一方面各公估机构为了争取业务来源同行之间相互压低自己的收费标准,这样的恶性循环最终导致公估机构生存越来越艰难。 第四部分(第三章)提出了促进我国保险公估业健康发展的对策。在第二章对我国公估业生存艰难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本章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七点措施以完善和发展国内的保险公估业:第一,完善保险公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保险公估业的法律地位。建议增加《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公估的立法内容,使保险公估能像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一样明确的确立自己的法律主体地位,同时要确立保险公估报告书的法律地位,使保险公估报告书成为保险双方当事人都能采信的有力法律证据。第二,加强保险知识宣传,提高保险公估的社会认知度。各级政府、保监局、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以及保险公司、保险公估机构都应该通过合理的途径和手段宣传保险知识和保险公估,并注重从实际的案例中让人们实实在在地看到保险公估人能带来的诸多好处。笔者特别提出了在保险合同中注明---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经双方协商可以由任何一方聘请保险公估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公估,并在保险单上标明辖区内至少3家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和联系电话。第三,深化保险企业经营体制改革,为保险公估人提供发展空间。我国保险企业应该改变“外延式粗放型”的业务发展路子,转变经营观念,逐步将理赔事务交由公估机构去做,以适应专业化经营和社会分工的经济发展趋势。第四,保险公估人加强自身素质建设。保险公估人应该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吸纳和培养高素质的公估人才,完善专家库的人才结构和技术层次,真正做到公平、公正、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保险公估业务。第五,加强对公估机构的监管。应尽快建立起适合我国保险公估业实际情况的政府监管、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管体系,特别是社会监管,笔者认为可以在各保监局或各保险行业协会中介办公室设立专门的保险中介投诉部门,开通投诉电话,并要求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注明投诉电话号码,便于投保方行使投诉监督权力。依据对公估机构的业绩考核指标,保险公估投诉受理部门可建立辖区内保险公估机构的资信等级评定体系,并定期或不定期的向各保险公司和社会公众公布评定结果,以保险公司和社会公众可以以此作为选择保险公估机构的重要标准。第六,建立统一的收费标准。笔者根据自己在公估作业中的具体情况,认为应该以索赔金额或定损金额、保险标的公估技术要求作为主要的收费依据,而如公估人的技术水平、公估时间长短等有较多的不确定因素,在目前阶段还不适宜作为统一的收费标准。第七,完善现有的《保险公估人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根据公估作业的具体情况,增加考试题型,改进考试内容,根据业务种类设立公估考试,实行分级考试制度,各从业人员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考取助理公估师、公估师和高级公估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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