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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野下信访制度的功能定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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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1.信访制度的理论基础

1.1概念界定

1.2信访制度的沿革

1.2.1信访制度的历史考察

1.2.2与信访制度类似的域外制度

1.3信访制度的存在基础

1.3.1信访制度的宪法基础

1.3.2信访制度的社会基础

2.信访制度的预设功能及其反思

2.1信访制度的预设功能

2.1.1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功能

2.1.2民主监督功能

2.1.3纠纷解决和权利救济功能

2.2信访功能的现实考察与反思

2.2.1信访制度的困境——功能错位

2.2.2走出困境的关键——信访权利救济功能的废与存

3.法治视野下信访制度的功能定位

3.1法治秩序下的纠纷解决

3.1.1法治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3.1.2和谐社会中的治理与纠纷解决

3.2法治视野下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信访制度再认识

3.2.1信访制度的纠纷解决属性

3.2.2信访作为纠纷解决方式的利弊

3.3法治秩序对信访制度功能的选择

3.3.1有限制地保留信访的权利救济功能

3.3.2充分发挥信访的民主监督功能与诉求表达功能

4.信访功能的实现路径

4.1影响信访功能发挥的障碍——《信访条例》的缺陷

4.2发挥信访功能的路径选择

4.2.1稳步推进信访制度的法制化

4.2.2积极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4.3对信访制度发展趋势的展望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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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访制度是一项极具中国特色的制度,它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深厚的社会根基和普遍的意识基础。大量的实践证明,它于不同的历史时期,在舒缓矛盾、解决纠纷、稳定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30年来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信访制度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境和挑战。围绕信访制度改革的方向,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其权利救济功能存与废的争论。 本文将信访制度置于法治秩序的大背景下,寻求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信访制度的理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对信访制度的功能进行重新定位,继而对继续有效发挥其应有功能寻找一条走出困境的道路。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信访制度的理论基础。笔者首先界定了信访的概念,分析了信访制度的历史演变,指出信访活动在我国历史上早已存在,并于新中国成立后逐步规范完善,最终成为一项制度。在简要介绍域外类似制度后,着重论述了信访制度的宪法基础和社会基础。 第二部分为信访制度的预设功能及反思。首先从制度设计上,探讨了信访制度的三种预设功能,并结合当前的现实状况,指出信访制度遇到的现实困境就是功能错位。并由此提出,解决信访作为权利救济机制存废之争的关键,就是要重新明确信访制度的功能定位。 第三部分为法治视野下信访制度的功能定位。笔者强调,法治的构建需要充分考虑本土资源,在法治视野下定位信访制度的功能也不能离开中国的基本国情。首先从法治与和谐社会、和谐社会与纠纷解决的相互关系两个层面说明法治秩序下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然后从纠纷解决的基本特征角度出发,论证了信访制度的纠纷解决属性,并比较了其作为纠纷解决方式的利弊。最后,对法治秩序下信访制度的功能进行了选择,得出有限制地保留信访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结论。 第四部分为信访功能的实现路径。在分析了制约信访功能发挥的影响因素主要是《信访条例》的缺陷后,笔者提出了充分实现信访制度功能的两条道路:一是加快信访制度法制化,二是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在于:从纠纷解决机制系统化的角度,论证了在法治秩序下继续保留信访制度的必要性,并重新定位信访制度的功能,继而提出了充分实现功能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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