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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垃圾分类回收与处理法律问题研究——以成都市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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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 导论

1.1 研究目的与意义

1.2 研究的方法与突破点

1.2.1 研究的方法

1.2.2 研究的突破点

2 我国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存在的问题与研究现状

2.1 垃圾分类现有研究成果述评

2.1.1 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2.1.2 国内文献综述

2.1.3 对已有理论的简单评述

2.2 我国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存在的问题:以成都市为例

2.2.1 垃圾分类管理立法缺失且法律责任不明晰

2.2.2 垃圾分类标准不合理不统一

2.2.3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太少而且缺乏标识

2.2.4 居民欠缺垃圾分类常识且环保意识薄弱

2.2.5 环保法律宣传的不足且公众参与制度不完善

2.2.6 生活垃圾的再利用需要以分类回收为前提

3 发达国家垃圾分类回收的立法与实践

3.1 德国的垃圾分类实践

3.2 日本的垃圾分类立法与实践

3.2.1 日本在垃圾分类回收方面有着非常成熟的体系

3.2.2 特种家电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3.2.3 日本全方位的环保教育

3.2.4 确定的规划和清晰准确的削减目标

3.3 美国的多扔多付与旧货交易文化

3.4 比较性结论

4 激励居民垃圾分类行为的法律策略探究

4.1 诱导性激励机制:作用力弱但能发挥目标群体的主动性

4.2 刺激性激励机制:主要体现为收费制

4.3 强制性激励机制:以国家强制力对违反标准的行为进行惩罚

4.4 诱导、刺激、强制三重机制应配合运用、协同联动

5 完善生活垃圾源头分类收集回收的对策建议

5.1 尊重市场规律、重视政府引导的立法理念

5.2 当务之急是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法律体系

5.3 加大生活垃圾分类宣传与教育的力度

5.4 激励与惩罚并重

5.4.1 建构长效可行的垃圾分类行为激励机制

5.4.2 制定严厉的处罚制度

5.5 垃圾源头分类中的标准、标示与定时定点投放制度

5.5.1 进一步建立细分垃圾分类的标准

5.5.2 统一垃圾分类标志并使用回收标志

5.5.3 定时定点的垃圾投放制度

5.6 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

5.7 理顺多头执法体制并加强垃圾分类执法监管力度

5.8 物业公司协助保障垃圾分类制度的施行

6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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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活垃圾的源头分类和回收利用已是一种普遍的国际废弃物处置方式。本文研究基于当前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回收存在的问题,以德国、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对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的立法、实践经验作为参考,并细致探究了激励居民垃圾分类回收行为的三种法律机制,即是诱导机制、刺激机制、强制机制,主张城市生活固体废弃物的分类与回收应当在充分尊重市场规律的基础上,以立法方式确定生活垃圾的更为详细的分类标准,并在垃圾分类的基本设施上提供政府支持,政府负有处理“市场剩余垃圾”的责任,同时以加大宣传、奖励和“超额收费”等作为治理市场剩余垃圾的辅助手段。基于这一思路,全文将从五个部分展开。
  第一部分,导论。本章从“我国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的立法现状及其评价入手,既展示本课题研究的现实意义,又提出问题:如何设计引导和规范新环境保护法“垃圾分类”的政策体系?从而,显示出该项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制度意义。继而,我们将以此问题为基础展开文献综述,确立本课题的理论基础和研究起点。然后,介绍课题的主要内容、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及创新点。
  第二部分,我国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存在的问题与研究现状。本部分首先研究当前“垃圾分类”的理论争论现状、取得的成果和存在的问题,尤其是以成都市为例,探讨我国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存在的问题,进而从新环保法着眼于“垃圾分类”为背景出发,去探讨其宏观“路线图”。最后立足于垃圾分类国内外现有研究成果,通过对已有文献的梳理,跳出学术之争,基于我国现实环境保护中正亟需实施的垃圾分类,为垃圾分类实证研究的全面实施奠定理论基础。
  第三部分,发达国家垃圾分类回收的立法与实践。本部分以德国、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对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的立法、实践经验作为参考,最后得出比较性结论:在垃圾分类与利用的立法与国外经验的借鉴上,最重要的立法理念,就是既要尊重市场规律,又要重视政府的引导。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凡是市场可以做到的,政府就不应该做,政府要做的,即是做市场做不到的事情。本部分对于德国、日本、美国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的立法与实践的梳理,致力于为立法机关、执法机关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如:德、日、美三国普遍实行了政府、企业、居民三方合作的做法,实现由政府牵头完善环保立法、提高居民环保意识,由企业经营垃圾回收与循环利用、在政府监督下自负盈亏,由居民从垃圾源头上解决初步分类、承担垃圾区别化缴费。我国城市可尝试运用市场化的手段,实行政府、企业、居民三方合作、三方分担,与政府绩效、企业盈利、居民缴费挂钩,从操作上提高垃圾分类回收工作的成效。
  第四部分,激励居民垃圾分类行为的法律策略探究。近四年来成都市全面实践了诱导机制,但总体上成效并不明显,大体上各区仅限于设立分类示范点的初级阶段,信息源和手段也日益紧缺。故而,要想突破分类的瓶颈,三种法律策略需综合运用、统筹协调,不能仅靠某种单一机制。另一层面,传统的强制策略须贯穿分类全过程。因此,笔者建议,刺激策略须与垃圾按量收费、资源回收补贴机制三者联动,居民自觉自发分类回收才会成为可能,才能真正实现垃圾管理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而刺激策略与诱导机制亦为相辅相成,要想让群众尽快接纳垃圾按量收费、资源回收补贴机制,适应收费制度,宣传、教育、劝诫的运用也不可或缺。
  第五部分,完善生活垃圾源头分类收集回收的对策建议。本部分以上述研究为基础,反观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运用机制设计理论,有针对性的根据制度需要,在批判借鉴国内外理论和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改进现有城市“垃圾分类”实践的理论和建议。指出垃圾分类必须以尊重市场规律、重视政府的立法理念为引导,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与回收处置应当在充分尊重市场规律的基础上,以立法方式确定生活垃圾的更为详细的分类标准,并在垃圾分类的基本设施上提供政府支持,政府负有处理“市场剩余垃圾”的责任,同时以加大宣传、奖励和“超额收费”等作为治理市场剩余垃圾的辅助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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