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摘要
1.导论
1.1 问题的提出
1.2 文献综述
1.3 研究方法
2.情况说明的概况及存在问题
2.1.情况说明的概况
2.2.情况说明存在的问题
2.2.1 适用范围过宽
2.2.2 出具说明和采纳说明的随意性大
2.2.3 剥夺辩方辩护权,控辩不平等
2.2.4 助长职务犯罪
2.3 对情况说明产生现状的原因分析
2.3.1 立法上的缺位
2.3.2 证据能力的考量不充分
2.2.3 检察机关监督不到位
3.对情况说明证据属性学界的争议
3.1 是否能作为证据使用的争议
3.2 情况说明所应归属的法定证据种类争议
3.2.1 证人证言
3.2.2 书证
3.2.3 鉴定意见
3.2.4 根据具体情况归入各类法定证据
4.对情况说明存在的必要性分析和证据属性分析
4.1 “情况说明”存在的必要性分析
4.1.1 弥补证据链缺口
4.1.2 证明标准不同的需要
4.1.3 司法资源有限的需要
4.2 情况说明证据属性的分析
4.2.1 情况说明具有证据能力
4.2.2 不属于书证
4.2.3 不属于鉴定意见
4.2.4 不属于勘验检查笔录
4.2.5 单设为一种证据形式欠妥
4.2.6 属于一种特殊的证人证言
5.对情况说明适用规范的建议
5.1 通过立法规范情况说明的制定与使用
5.1.1 制定主体
5.1.2 制定的形式
5.1.3 采纳的程序
5.2 明确适用范围
5.2.1 不具证据能力的情况说明应直接予以排除
5.2.2 瑕疵情况说明补正后才能使用
5.2.3 明确情况说明的补正性
5.3 限定法官自由裁量权
5.4 维护控辩平等,规定情况说明质证权
5.5 强化检察院的监督权
6.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