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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情况说明的证据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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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导论

1.1 问题的提出

1.2 文献综述

1.3 研究方法

2.情况说明的概况及存在问题

2.1.情况说明的概况

2.2.情况说明存在的问题

2.2.1 适用范围过宽

2.2.2 出具说明和采纳说明的随意性大

2.2.3 剥夺辩方辩护权,控辩不平等

2.2.4 助长职务犯罪

2.3 对情况说明产生现状的原因分析

2.3.1 立法上的缺位

2.3.2 证据能力的考量不充分

2.2.3 检察机关监督不到位

3.对情况说明证据属性学界的争议

3.1 是否能作为证据使用的争议

3.2 情况说明所应归属的法定证据种类争议

3.2.1 证人证言

3.2.2 书证

3.2.3 鉴定意见

3.2.4 根据具体情况归入各类法定证据

4.对情况说明存在的必要性分析和证据属性分析

4.1 “情况说明”存在的必要性分析

4.1.1 弥补证据链缺口

4.1.2 证明标准不同的需要

4.1.3 司法资源有限的需要

4.2 情况说明证据属性的分析

4.2.1 情况说明具有证据能力

4.2.2 不属于书证

4.2.3 不属于鉴定意见

4.2.4 不属于勘验检查笔录

4.2.5 单设为一种证据形式欠妥

4.2.6 属于一种特殊的证人证言

5.对情况说明适用规范的建议

5.1 通过立法规范情况说明的制定与使用

5.1.1 制定主体

5.1.2 制定的形式

5.1.3 采纳的程序

5.2 明确适用范围

5.2.1 不具证据能力的情况说明应直接予以排除

5.2.2 瑕疵情况说明补正后才能使用

5.2.3 明确情况说明的补正性

5.3 限定法官自由裁量权

5.4 维护控辩平等,规定情况说明质证权

5.5 强化检察院的监督权

6.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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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是法院定罪量刑的根本依据。情况说明作为刑事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的一种证明材料,其证据属性的界定一直以来都没有在理论界和实务界达成共识,从而导致了在适用过程中产生了适用状况混乱、被作为取代主要证据的证据材料使用、被告方不能实现其辩护与质证权、徇私枉法随意篡改情况说明等问题。本文就情况说明的证据属性来进行探讨,并认为情况说明应属于一种特殊的证人证言,作为证人证言使用时需要有侦查人员签字的形式要件、侦查人员出庭等制度来进行配套。
  情况说明,最开始的产生,就是为了弥补侦查活动的漏洞、完善我国落后的侦查手段。其产生的原因本身,就体现了其对证据制度的补正性与对形成完善证据链的作用。但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情况说明”这一材料都没有明确的立法,以致产生了情况说明适用范围过宽、采纳和出具的随意性大、控辩双方不平等等问题。所以笔者主要对情况说明是否能作为证据使用、作为证据使用其证据属性的界定的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解决情况说明适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也期对完善刑事证据制度尽到一份绵薄之力。
  本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导论。首先是问题的提出部分,简要阐述了情况说明的起源、背景、使用情况、产生的问题,以及讨论其证据属性的意义;其次是文献综述部分,通过参考《刑事案件中“情况说明”的适当定位》、《刑事案件中“情况说明”的证据学检视》、《“情况说明”的刑事证据属性及其规制分析》等文章,来对情况说明的使用现状、产生问题、证据属性讨论与合法规等方面进行了探讨;最后是研究方法部分,简要讲述了本文所运用的资料的搜集与采用方法。
  第二部分是情况说明的概况及存在问题,分为情况说明的概况、情况说明存在的问题、对情况说明产生现状的原因分析三个小部分。情况说明的概况部分简要介绍了情况说明的概念、特征以及其分类;情况说明的存在问题部分概括为适用范围过宽、出具和采纳说明的随意性大、剥夺辩护权致控辩不平等、助长职务犯罪四点,虽然情况说明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很多比如适用状况混乱、侦查人员懈怠等问题,但本文就暂且从这概括的西点来阐述情况说明存在的问题;对情况说明产生现状的原因分析从立法上的缺位、证据能力的考量不充分、检察机关监督不到位三个小点来阐述。
  第三部分是对情况说明证据属性学界的争议,分为是否能作为证据使用的争议、应归属的法定证据种类争议两个小部分。是否能作为证据使用部分从证据应具备的“三性”来进行探讨,同时关于情况说明是否具备证据资格,笔者赞成的观点是,绝大多数情况说明都具备证据资格能作为证据使用;关于法定证据种类的争议,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以及视具体情况归入相应证据种类几种意见,笔者支持的是证人证言说。
  第四部分是对情况说明存在的必要性分析和证据属性分析,分为对情况说明存在的必要性分析和对其证据属性的分析两个小部分。这是文章的主体部分。对情况说明存在的必要性分析部分,分为弥补证据链缺口、证明标准不同的需要、司法资源有限的需要三个小点,认为情况说明能从弥补证据链缺口、完善证明的标准、充分利用起有限的司法资源三个方面来发挥其作用;关于情况说明的证据属性部分,分为情况说明具有证据能力、情况说明不属于书证、不属于鉴定意见、不属于勘验检查笔录、不应单设一种证据形式、属于特殊证人证言几个小点,重点阐述了情况说明应作为一种特殊证人证言使用,并且要求出具主体必须是侦查机关,侦查人员也必须出庭。
  第五部分是对情况说明适用规范的建议,分为立法规范其制定与使用、明确适用范围、限定法官自由裁量权、维护控辩平等规定质证权、强化检察院监督权五个小部分。
  总而言之,笔者的观点是,大部分情况说明符合证据的基本属性,能作为证据使用,情况说明也应该作为一种特殊的证人证言使用,但在作为特殊证人证言使用时,应注意应由侦查人员作为制定主体,禁止书面证据,强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三个方面来规范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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