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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以名誉权纠纷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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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0.导论

0.1 问题的提出

0.2 文献综述

0.3 研究方法

0.4 基本思路与论文结构

1.网络言论环境与网络言论自由权

1.1 网络环境的总体特点

1.2.网络言论的传播特性

1.3.网络言论的样态分析

1.4 网络中的言论自由权

2.网络言论侵犯名誉权的相关法律问题

2.1 网络名誉权纠纷与传统名誉权纠纷的特点对比

2.2 直接侵权人的确定:司法救济的难点

2.2.1 网络言论侵权中的直接侵权人

2.2.2 网络实名制的利弊分析

2.3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归责问题

2.4 侵权言论与侵权后果分析

3、从名誉权纠纷探寻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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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时代给人类带来无数便捷的同时也带了很多法律困境,其中,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越界侵权问题就是倍受关注的一点。在网络言论与私权利的冲突中,最明显、最常见的冲突之一就是与名誉权的纠纷。本文正是以网络名誉权纠纷为视角,探寻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问题。在文献的搜集过程中笔者发现,我国在网络管理和相关法规制度上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需要在反思自身的同时借鉴国外(尤其是在网络管理与法制理念上相对成熟的美国)的经验。
  网络环境的复杂性导致言论自由的边界认定也存在相当大的困难,虽然各个现代国家都认可言论自由是基本人权之一,我国的法律在具体的司法操作中并没有十分确切的依据。当网络言论侵犯名誉权等公民权利时,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判定这种言论是否越界,其中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是网络言论侵权问题的特殊性之一。其次,当侵权主体与被侵权主体是公众人物时该怎样处理。最后,我们需要看到美国的言论自由方面的相关原则与规定可借鉴,但是必须要结合国情。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了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宪法不仅保护正确的言论,也保护错误的言论,只要后者没有产生清楚与现存的危险。自由的大致边界确定的原则以及限制言论的依据可以从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4、5条规定中看出:“自由在于能够做不损害他人的任何事”,“法律只能禁止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根据上述思路,本文分为三个主要部分,第一部分介绍网络环境的大致状况,运用传播学的知识,分析了网络言论的传播特性与样态,并阐述了网络言论自由权在网络环境中与传统言论自由权有何区别。第二部分与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以方舟子与崔永元互诉名誉权纠纷一案以及其他网络言论侵犯名誉权的案例为引,分析了网络名誉权纠纷的特点、难点、归责问题,并探讨了网络实名制的利弊、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问题,由此进一步论述了本文最终要讨论的问题: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边界在哪里?怎样确定?最后,对比借鉴了美国言论自由的“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实际恶意原则”以及“不被保护的18种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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