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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权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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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 导论

1.1 考察视点

1.2 研究现状

1.2.1 国外研究现状

1.2.2 国内研究现状

2 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权的基础理论

2.1 核心概念的界定

2.1.1 公众参与

2.1.2 公众参与权

2.1.3 城市规划

2.2 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权的特点

2.2.1 私人公权

2.2.2 抽象性

2.3 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权的价值

2.3.1 平衡利益

2.3.2 监督权力

2.4 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权的构成要件

2.4.1 主体

2.4.2 客体

2.4.3 内容

3 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权的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3.1 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权的现状

3.1.1 城市规划立项阶段的公众参与权缺乏立法规制

3.1.2 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权缺乏法律程序保障

3.1.3 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权的组织不具规范性

3.1.4 城市规化中的公众救济权未成体系

3.2 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权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3.2.1 政府服务理念未能转变

3.2.2 法律制度保障

3.2.3 公众行使参与权缺乏直接诉讼渠道

4 完善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权的法律保障

4.1 明确城市规划中公众行使参与权的途径

4.1.1 公众知情权是城市规划的前提条件

4.1.2 公众表达权是城市规划的基础

4.1.3 公众异议权是城市规划的核心

4.1.4 公众监督权是城市规划的手段

4.2 发挥非政府组织在平衡城市规划主体利益中的作用

4.2.1 平衡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的权力与权利

4.2.2 加强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

4.3 完善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权的救济途径

4.3.1 明确司法救济中主体的权利义务

4.3.2 保障栽量性程序的实质审查

4.3.3 其他救济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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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西方社会中,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自二十世纪60年代开始成为城市规划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内容,此后也成为了城市规划不可或缺的主动力。但对我国而言,长期以来城市规划基本上是以政府为主导自上而下进行的,城市的建设和更新都是在政府及其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主导下运作的,除了政府和规划管理及其相关部门以外,其他部门则较少参与其中,至于在城市规划中公众主动行使参与权更是无从谈起。随着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公众的自主意识不断增强,激发了公众的政治参与热情,在行政领域这一现象体现得尤为明显。在行政活动过程中,通过允许、鼓励私权利一方参与行政运行,提升行政活动的公开性和公正性,促使政府与社会大众的意愿相互协调和良性互动,这已成为新行政法视野下的发展趋势和正当性标准之一。尤其是在城市规划,这样一种技术性、前瞻性与政治政策性并重的行政领域,公众参与权的行使不仅仅是一种理念或期盼,更应该是一种体系构建和制度创新。城市规划的长期性、专家模式、未来预设等功能,对公众参与权的行使提出了更高程度的要求。它对社会、城市发展的影响是具有普遍意义的。我国《城乡规划法》在大约八个条款中规定了公众享有参与权,但多数还是弹性条款,在整个规划过程中,一些关键的规划程序并没有保证利害关系人的参与规定。
  本文从理论和法律制度两个层面对公众参与权进行探究:
  第一部分,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权的基础理论。在这部分笔者通过对公众参与的含义、公众参与权的含义、特点、价值及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第二部分,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权的现状及其原因分析。本部分对我国有关公众行使参与权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并对实际运行中的问题进行剖析。
  第三部分,完善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权的法律保障。本部分针对公众在城市规划中行使参与权存在的问题,从立法规制、组织机构、救济制度等方面提出客观理性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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