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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行制度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可获得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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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绪论

1.1研究背景

1.2研究意义

1.2.1理论意义

1.2.2实践意义

1.3研究综述

1.3.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研究

1.3.2资金可获得·l生的相关研究

1.3.3融资成本的相关研究

1.3.4主办行制度的相关研究

1.3.5文献述评

1.4研究方案

1.4.1研究内容

1.4.2研究方法

1.4.3研究思路和技术路线

1.5创新与不足

1.5.1研究的创新

1.5.2研究的不足

第二章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2.1.2主办行制度

2.1.3贷款可获得性

2.1.4贷款成本

2.2理论基础

2.2.1交易成本理论

2.2.2信贷配给理论

2.2.3信息不对称理论

2.2.4金融抑制理论

2.3主办行制度对贷款可获得性的影响机理分析

2.3.1主办行制度设计动因

2.3.2主办行制度运行机理

2.3.3主办行制度作用机理

第三章调研地主办行制度运行概况

3.1眉山市主办银行制度运行概况

3.2丹棱县主办行制度发展概况

3.3洪雅县主办行制度发展概况

第四章调研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情况分析

4.1调研样本概况

4.1.1样本基本情况

4.1.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础信息

4.1.3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的因素

4.2主办行制度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情况

4.2.1主办行制度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获得情况

4.2.2主办行制度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贷款的特征

4.2.3主办行制度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体获得贷款程度情况

4.2.4主办行制度下贷款成本情况

4.2.5主办行制度下专业合作社贷款获得情况

4.2.6主办行制度下家庭农场贷款获得情况

4.2.7主办行制度下种养大户贷款获得情况

第五章调研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可获得性的实证分析

5.1数据来源与模型选择

5.2变量选取

5.3实证结果

5.4实证结果分析

5.5稳健性检验

5.6本章小结

第六章结论与启示

6.2政策启示

参考文献

致谢

附录

作者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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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伴随中国农业现代化和规模化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是中国农业迈向新台阶的主力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传统农业生产主体相比,其规模更大,培养时间更长,其在购买农机设备、流转土地和雇佣劳动力等方面,所需资金量更大,所以资会缺少是影响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一大障碍。为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眉山市通过开展主办银行制度,将银行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连接在一起,通过政策引导银行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放贷。研究主办行制度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获得的影响,为进一步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眉山市彭山区、东坡区、洪雅县、丹棱县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和专业合作社作为调研对象开展了调研。首先通过理论分析主办行制度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成本和贷款可获得性的作用机理是怎样的。其次通过调研数据分析得出在该制度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成本和贷款的可获得性的实施效果。通过理论和实证研究可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获得性一方面受政府调控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受区域经济发展影响。眉山市实施主办行制度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可获得性可以得到提高。主办行制度通过降息和利息补贴以及优化金融服务使得经营主体的贷款成本得到降低,通过实行多样化抵押物贷款和提高授信额度以及健全信用体系建设等直接提高经营主体的贷款获得性。
  主办行制度能够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可获得性,对于家庭农场、合作社和种养大户,参与主办行制度的贷款可获得性更高。另外不同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受到的影响有所不同,合作社得到的优惠更加明显。主办行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新型农业的贷款成本,同时市场经济发展能够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可获得性的提高和贷款成本的降低。在经济相对欠发达地区试点式推行主办行制度,推进“一对一”金融服务。完善主办行制度和落实其内容措施,设计出多样化服务方案,平衡市场调节与主办行制度推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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