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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1章 特别补偿制度的由来
1.1“无效果,无报酬”原则遇到问题
1.2 LOF 80中的“安全网条款”
1.3蒙特利尔妥协案(Montreal Compromise)
1.4《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确立的特别补偿制度
1.4.1《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中特别补偿的有关规定
1.4.2特别补偿制度与“安全网条款”的比较
1.4.3第13条和第14条的关系
1.4.4“增加”的救助报酬的规定
1.4.5 30%和100%两个增加额的出现
第2章 特别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2.1特别补偿的支付主体
2.1.1船舶定义
2.1.2《海商法》规定与公约规定的区别
2.2环境损害
2.3危险与威胁
2.3.1危险与威胁的含义
2.3.2危险与威胁的区别
2.4救助费用
2.5公平费率
2.5.1“Nagasaki Spirit”轮案
2.5.2伦敦海难救助仲裁界对“公平费率”的解释
2.5.3《海商法》的规定
2.6特别补偿的起止时间
2.7增加特别补偿的比例
2.8担保问题
第3章 特别补偿的发展-SCOPIC
3.1 SCOPIC的产生
3.2 SCOPIC的主要内容
3.2.1 SCOPIC的组成部分
3.2.2 SCOPIC的定义
3.2.3 SCOPIC的“并入”和“援用”
3.2.4 SCOPIC酬金担保的提供和SCOPIC的撤销
3.2.5 SCOPIC的终止
3.2.6 SCOPIC酬金
3.2.7 SCOPIC酬金与按照公约第13条计算的救助报酬之间的关系
3.2.8 SCOPIC酬金的支付
3.2.9船东事故代表与特别代表
3.2.10仲裁
3.3 SCOPIC的意义
第4章 特别补偿发展趋势的预测
4.1特别补偿制度的价值
4.2海难救助实践的发展对特别补偿制度的新要求
第5章 《海商法》特别补偿制度的完善
5.1完善《海商法》特别补偿制度的必要性
5.2明确《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与我国《海商法》的关系
5.3明确与特别补偿有关的概念
5.3.1适用水域
5.3.2船舶
5.3.3环境损害
5.4赋予当事人双方起算或终止特别补偿时间的权利
5.5明确特别补偿的计算内容
5.6简化特别补偿的计算
5.7其他需要修改的地方
结论
致谢
参考书目
上海海事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