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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救助中特别补偿制度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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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1章 特别补偿制度的由来

1.1“无效果,无报酬”原则遇到问题

1.2 LOF 80中的“安全网条款”

1.3蒙特利尔妥协案(Montreal Compromise)

1.4《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确立的特别补偿制度

1.4.1《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中特别补偿的有关规定

1.4.2特别补偿制度与“安全网条款”的比较

1.4.3第13条和第14条的关系

1.4.4“增加”的救助报酬的规定

1.4.5 30%和100%两个增加额的出现

第2章 特别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2.1特别补偿的支付主体

2.1.1船舶定义

2.1.2《海商法》规定与公约规定的区别

2.2环境损害

2.3危险与威胁

2.3.1危险与威胁的含义

2.3.2危险与威胁的区别

2.4救助费用

2.5公平费率

2.5.1“Nagasaki Spirit”轮案

2.5.2伦敦海难救助仲裁界对“公平费率”的解释

2.5.3《海商法》的规定

2.6特别补偿的起止时间

2.7增加特别补偿的比例

2.8担保问题

第3章 特别补偿的发展-SCOPIC

3.1 SCOPIC的产生

3.2 SCOPIC的主要内容

3.2.1 SCOPIC的组成部分

3.2.2 SCOPIC的定义

3.2.3 SCOPIC的“并入”和“援用”

3.2.4 SCOPIC酬金担保的提供和SCOPIC的撤销

3.2.5 SCOPIC的终止

3.2.6 SCOPIC酬金

3.2.7 SCOPIC酬金与按照公约第13条计算的救助报酬之间的关系

3.2.8 SCOPIC酬金的支付

3.2.9船东事故代表与特别代表

3.2.10仲裁

3.3 SCOPIC的意义

第4章 特别补偿发展趋势的预测

4.1特别补偿制度的价值

4.2海难救助实践的发展对特别补偿制度的新要求

第5章 《海商法》特别补偿制度的完善

5.1完善《海商法》特别补偿制度的必要性

5.2明确《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与我国《海商法》的关系

5.3明确与特别补偿有关的概念

5.3.1适用水域

5.3.2船舶

5.3.3环境损害

5.4赋予当事人双方起算或终止特别补偿时间的权利

5.5明确特别补偿的计算内容

5.6简化特别补偿的计算

5.7其他需要修改的地方

结论

致谢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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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特别补偿是当代海难救助法律制度发展的最重要表现。自《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alvage,1989》)实施该制度以来,司法实践中暴露出诸多不足,需要对其进行完善。本文对特别补偿制度作了评析和研究,重点分析特别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中特别补偿制度提出修改建议。 第1章介绍特别补偿制度的由来。特别补偿制度随着海难救助实践的发展而产生,是传统的“无效果,无报酬”的例外规定。Lloyd's Standard Form of Salvage Agreement 1980(LOF 80)的“安全网条款”是特别补偿确立的基础,《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在各利益方妥协中正式确立特别补偿制度。 第2章重点分析了《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和我国《海商法》中特别补偿规定存在的问题,并对《海商法》中的特别补偿规定与公约规定的特别补偿规定进行比较分析。 第3章重点对船东互保协会特别补偿条款(SCOPIC)进行了分析。SCOPIC为了解决特别补偿制度在实践中遇到问题而产生,对特别补偿制度的某些方面作出了改进,包括起止时间的确定、公平费率的适用等,简化了特别补偿的计算,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问题。 第4章评价了特别补偿制度的价值。特别补偿制度旨在鼓励救助人对构成环境损害威胁的船舶或其所载货物进行救助、保护海洋环境。特别补偿制度是现代海难救助法律的进步,但海难救助实践的发展对特别补偿提出了新的要求。 第5章基于前文分析,对《海商法》中特别补偿的规定提出了修改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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