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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责任刑事化的置疑——试用“二次性违法”理论讨论中国设立“见危不救罪”的不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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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前言

第一节“见危不救罪”的提出及其含义

第二节“见危不救罪”及道德入刑的法律文化传统、当代理论之概述与分析

第三节“见危不救罪”能否纳入刑事法律调整的伦理学角度分析

第四节“二次性违法”理论介绍

第五节“二次性违法”理论对于“见危不救”问题的解决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附录:调查问卷及答卷情况(详见后附图表)

论文独创性声明、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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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从对一个在国内存在争议的命题——是否应当设立“见危不救罪”——的具体分析出发,尽可能全面地对“见危不救”情形进行阐述与分析的同时,将从伦理学、法理学、刑法理论以及比较法的角度对于在中国建构“见危不救罪”争议进行讨论。并通过引入“二次性违法”理论的阐述,对于道德责任的刑事化谈了一管之见。 本文除了通过伦理学的角度以及实践调查的样本分析对“见危不救”的刑法调整问题做了讨论之外,最大的特色,在于对“二次性违法”理论的介绍。“二次性违法”理论并非作者的初创,本文篇幅也不足以对其理论进行深入的介绍,但作者希望通过引入“二次性违法”的思想,对于“见危不救”问题从一个较新的视角进行考察,并望能从而为类似的道德入刑的研究提供一个思路。简单的说,如果一个行为本身并不具备二次性违法的特征,就是说,在法律调整的过程中,一行为仅触及到刑法外的一般性法律,也即一次违法;或是根本未触及任何法律,即一次违法都未构成,在这种情况下,依照“二次性违法”理论,该行为当然不能纳入刑法的调整范畴。只有在该行为不仅已存在一次的违法现象(构成一次违法),而且该行为的危害程度已超越了一次违反刑法外的其它法的能力范围,才可以进入刑事领域,成为刑法的调整对象。 通过全文的分析论证,作者欲说明对于“见危不救”的各种情况,若构成不作为犯罪得以适用相应刑法规范的,适用其条款进行调整;若单纯的“见危不救”行为,仅能通过道德或刑法之外的一般性法律进行调整,所谓的“见危不救罪”在中国的当代不能设立。进而对于这一类的道德责任入刑,提出谨慎、缓行之建议。

著录项

  • 作者

    姜鲁宁;

  •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华东政法学院;

  • 授予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
  • 学科 法律·刑法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杨兴培;
  • 年度 2005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D924.104;
  • 关键词

    见危不救; 道德责任; 刑事责任; 二次性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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