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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案件受理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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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第一章案件受理决定权的诞生

第二章案件受理决定权的确立

第三章案件受理决定权的扩张

第四章最高法院案件受理决定权的运作

第五章案件受理决定权的意义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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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最高权威和至高无上性不仅在美国是无庸质疑的,在整个世界上也是如此。在美国,各种各样的政治、社会、经济问题或早或晚都会转变成法律问题,而且,对联邦最高法院已经说“不”的案件不得再上诉,除非在宪法和政治程序允许的范围内,国会有权力和能力以事后立法推翻它的判决,或者与各州联合制定宪法修正案——但这些做法困难重重而且结果难以预料。那么,联邦最高法院哪里来的这么大的权力?长期以来,我们往往把这简单地归因于它的司法审查权。但在考察了联邦最高法院发展的历史后,笔者认为:联邦最高法院能成为今天这样一个拥有巨大权力和权威的机构,主要不在于它的司法审查权,而在于它所拥有的案件受理决定权。为此,本文考察了案件受理决定权诞生、确立、扩张的历史,并在借鉴前人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对案件受理决定权作了一些初步分析。 本文包括导言、正文、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部分由五章组成。 导言部分简要叙述了选择案件受理决定权作为研究对象的理由以及案件受理决定权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 正文第一章主要叙述了案件受理决定权的诞生的历史背景。美国建国之初,联邦最高法院实际上仅仅是一个联邦上诉法院,受有关上诉规则的制约,随着美国政治经济的发展,联邦最高法院的积案问题日益严重,当时有多种改革方案拟解决这一问题,最终,参议员埃文兹的提案得以在国会两院通过,这就是后来的《1891年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法》。该法创设了新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分担了一部分原来由联邦最高法院管辖的上诉案件;它还授予联邦最高法院对一小部分案件的受理决定权。这样,联邦最高法院不再是一个仅仅履行上诉审查任务的纠错法院了。 正文第二章主要叙述了案件受理决定权的确立。由于美国政治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联邦最高法院在20世纪初再一次面临积案问题的严重考验:当时,平均每一案件从上诉到口头辩论至少等待2年;即使辩论结束后,某些案件还得等待3年,才能拿到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在首席大法官塔夫托的努力下,国会通过了《1925年司法条例》,大量削减当事人的上诉权,并赋予联邦最高法院对大部分案件的受理决定权。案件受理决定权的确立促使联邦最高法院转变成现代意义上的最高法院。 正文第三章主要研究案件受理决定权的扩张。《1925年司法条例》虽然确立了案件受理决定权,但仍有相当一部分案件仍属于联邦最高法院的强制性上诉管辖案件,为此,联邦最高法院通过要求上诉案件的当事人提交管辖权条款、减少下级法院“意见确认”等方式,扩张案件受理决定权。特别是20世纪中后期以来,随着新的法律部门纷纷建立,新型争议不断涌现,国会在1988年通过了《联邦最高法院案件选择法》,授予联邦最高法院对几乎所有案件的受理决定权。 正文第四章主要叙述了案件受理决定权的运作。当事人首先应按照《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规则》的要求制作并提交调卷令申请状;联邦最高法院收到调卷令申请状后,依照程序对申请状进行审阅、筛选,进行“四之规则”表决。提交的案件应适合于法院审理,或可以由法院裁决;案件应包含的重要的法律问题或者存在严重的法律冲突。调卷令申请状至少应获得四位大法官的同意,联邦最高法院才能受理案件。 正文第五章主要探讨了案件受理决定权的意义。案件受理决定权的运作带有较大的主观性,它与法治要求的法律的可预测性不符,法治还要求排除恣意的权力或广泛的自由裁量权的影响,但案件受理决定权实质上就是一种广泛的无约束的自由裁量权。案件受理决定权还对司法审查的正当性提出了挑战。但是,正是案件受理决定权,使联邦最高法院区别于强制受理案件的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从而在履行定纷止争的纠纷解决功能、法律统一功能时,更好地履行它的政治性功能,即通过司法审查实现权力制约功能,通过各案实现公共政策的制定功能。 结语部分对文章进行了简要的总结。

著录项

  • 作者

    徐清;

  •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华东政法学院;

  • 授予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
  • 学科 法学·外国法制史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李秀清;
  • 年度 2005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D971.262;
  • 关键词

    美国联邦法院; 最高法院; 案件受理决定权; 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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