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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出罪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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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文摘

英文文摘

序言

第一节出罪的概念和出罪的意义

第二节出罪的理论依据

第三节出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第四节出罪的途径——出罪事由之研究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论文独创性声明及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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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出罪与入罪为定罪问题之一体两面,然而由于受传统思维方式影响,长期以来我国刑事司法实践重入罪而轻出罪。与这种入罪思维方式相适应,我国刑法出罪事由相对缺乏,而且在犯罪论体系上也缺乏出罪功能,导致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一旦进入刑事领域,就必然被贴上“犯罪人”的标签。这种思维方式、制度设计及司法理念,不仅不符合定罪的科学性要求,而且也与现代刑法保障人权的偏一价值诉求相悖。本文立足于相对罪刑法定主义,主张在我国刑法中承认消极的犯罪成立因素,扩大我国刑法中出罪事由的规定,从而实现我国刑法的出罪功能。 论文除序言和结语外,共分四个部分,全文约33000字。 序言部分论述了我国出罪的现状、原因及出罪的必要性。文章首先对我国出罪的现状进行了事实描述,认为出罪难的主要原因是入罪意识强而出罪意识缺失,以及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功能性缺陷。但是出罪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在刑法理论研究中应当对出罪问题给予充分重视。 第一节论证了出罪的概念及意义。文章认为刑法上的出罪是指对某些具备犯罪构成积极要件的行为,因其具有犯罪成立的消极要件而排除犯罪性,在刑法上不作为犯罪处理。刑法上的出罪不仅有利于缩小犯罪圈,而且能够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实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第二节论述了出罪的理论依据。文章认为,自由与秩序是对立统一的,但在自由与秩序相冲突时,现代法治理念主张自由优先于秩序。相对罪刑法定主义禁止法外入罪,但并不否定法外出罪,在追求形式正义的同时个别追求实质正义的实现。而刑法谦抑精神体现在定罪上就是罪之谦抑性,它要求刑事司法在立法既定犯罪圈内对行为及其行为人进行个别化考察,从而在司法实践中将刑法谦抑精神真正落到实处。 第三节论述了出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文章首先对三大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进行了比较,指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功能性缺陷,主张在现有构成要件注重犯罪成立积极因素的基础上,增加犯罪构成的消极因素判断层次,使得我国刑法真正实现从积极到消极、从事实到价值、从入罪到出罪的层层递进、逐步限缩的定罪机制。 第四节主要论述了出罪的途径,它既包括法定的出罪事由,也包括超法规的出罪事由。文章认为,但书规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出罪标准,但它不宜作为出罪事由,而是判断出罪事由的标准,具有一定的开放性。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我国刑法现有的类型化的出罪事由,但仅此不足以满足司法实践中出罪的需求,因此,应当承认超法规的出罪事由,但超法规并不等于超规范的,不会导致司法权的滥用。期待可能性理论也不能直接作为出罪事由,而是判断出罪事由的标准。借鉴国外刑法关于出罪事由的规定及对超法规出罪事由的认可,应当完善我国刑法中的出罪事由体系。 结语部分对本文的基本观点作了总结。

著录项

  • 作者

    徐爱梅;

  •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华东政法学院;

  • 授予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
  • 学科 刑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苏惠渔;
  • 年度 2005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刑法;
  • 关键词

    刑法; 出罪事由; 罪刑法定; 犯罪构成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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