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管辖权扩大倾向研究
【6h】

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管辖权扩大倾向研究

代理获取

目录

文摘

英文文摘

引言

第一章中心管辖权概述

第二章中心管辖权扩大倾向的判例法考察

第三章我国适应中心管辖权扩大倾向的对策

结语

附录本文引用案例一览表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论文独创性声明及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展开▼

摘要

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不可逆转,国与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愈加紧密。任何国家的经济发展都离不开投资,国际间的投资更是每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强大推动力。国际投资的蓬勃发展产生了大量的投资争议,反之,投资争议的有效解决也将激励投资的增长。于是,一国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解决的重要性也突显。 1965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正是为专门解决这类投资争议而订立的国际公约。依该公约设立的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是为解决这类投资争议提供调解和仲裁便利的常设性机构。经过40年来的实践,ICSID仲裁已成为当今国际投资争议解决的最重要途径之一,其影响和作用日益增强。 管辖权是裁量权的基础。中心的管辖权也是中心机制的主要问题之一,既是国内外学者广泛讨论、立说著书的重要领域,也是实践中当事人异议和分歧的焦点。《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对管辖权的成立规定了条件。然而,ICSID几十年来管辖权行使的法律实践表明,其并未严格恪守公约的规定,而是出现了管辖权扩大的倾向。 我国已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正式成为《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的缔约国。迄今为止,我国还从未成为中心任何具体仲裁案件中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但随着中国的入世,人们越来越清楚的看到,只有了解、遵守和灵活运用国际游戏规则,才能趋利避害、扬长避短。同时,我国与许多国家签订的投资协定中含有ICSID条款,并且我国的对外投资也正在快速发展。因此,从ICSID以往判例角度对这种扩大倾向进行考察,对于更深层次的理解ICSID管辖权行使机制,进而维护我国和我国当事人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关于中心管辖权的著述可谓卷帙浩繁,对中心仲裁案例的研究也很多。然而相对于国外学者,我国对中心管辖权机制的研究还很欠缺。本文试图以中心管辖权扩大倾向为切入点,对中心成立近40年来各仲裁庭作出的关于管辖权的重要裁决作为一个判例法体系进行集中梳理和考察,以期在这问题上理出一个清晰的脉络,进而就我国如何面对中心管辖权的这种倾向提出一些陋见。由此,本文的写作思路是,第一章简要分析《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对中心管辖权的规定,第二章以中心成案为基础,对其管辖权扩大倾向进行考察,是本文的主体,第三章就我国如何适应中心管辖权的上述倾向提出一些对策。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