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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指导的行政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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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第一章行政指导的基础理论

第二章行政指导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行政指导的行政救济制度

第四章我国行政指导的行政救济制度构建与完善

结论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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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管理方式,行政指导以淡化权力色彩,尊重市场主体的自主权,不产生直接法律后果,易为行政相对人接受等特征为当今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但至今,有关行政指导概念及性质的界定,行政法学界仍莫衷一是。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行政指导是不具有强制力的非权力性行为,因而直接否定了其可救济性。然而,笔者认为,从广义上讲,行政指导仍是一种权力性的行政行为,因其存在诱导利益与信赖利益,而具有事实上的强制力。因此,将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指导纳入行政救济,契合“有权利必有救济”的精神、“责任行政”的理念以及“权力制约”的原则。在法治状态下,法律责任是实现法律权利和正确行使权力的保证。行政指导亦不例外,它同样必须遵循依法行政原则、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和比例原则,行为者也同样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来理解,行政责任实际上就表现为行政救济。行政救济是针对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所产生的消极后果进行的一种法律补救,它是行政相对人在受到行政主体不法侵害时所享有的全部救济途径和救济手段。就我国现行的行政救济体系而言,相对人对行政指导不服因此获得行政救济仍存在着相当的可能性。为此,在现有的基础上,应逐步完善行政指导的信访制度与行政复议制度,将行政指导的可复议性明确规定于《行政复议法》中。同时,以具有损害后果和一定的联系因素为判断标准,尽快将行政指导纳入我国的司法审查范围。在救济类型上,可以是撤销诉讼,也可以是赔偿诉讼。对于那些具有事实上强制力的行政指导,应允许相对人提出撤销或变更的请求,对于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相对人拒绝即可,则没有必要提出撤销请求。无论行政指导是否具有强制力,只要该指导的实施在事实上对相对人造成了损害,行政主体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允许相对人提出赔偿或补偿的请求。如今,行政指导在行政管理领域正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运用,随之带来的是,行政指导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现象也在不断增多,因此,完善行政指导的行政救济在当今行政指导制度的建设中显得尤为尖锐和紧迫,这也是我国行政法治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行政指导的概念、类型、特征和性质并评析了我国行政指导的现状;第二部分分析了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指导的法律责任机制;第三部分分析了行政指导的行政救济的法理基础以及我国行政指导行政救济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第四部分探讨了构建与完善我国行政指导的行政救济制度的具体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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