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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竞业限制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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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第一章 竞业限制的基础理论问题研究

第一节 关于竞业限制的定义和分类

一 学术界关于竞业限制定义及其分类的探讨

二 本文对竞业限制的界定

第二节 对竞业限制与相关概念关系的澄清

一 后合同保密义务不同于竞业限制

二 禁止兼职不同于竞业限制

第三节 竞业限制的正当性及合法性问题研究

一 竞业限制的正当性来源于保护企业利益的需要

二 竞业限制的合法性问题研究

第二章 我国竞业限制的立法现状与立法分析

第一节 我国竞业限制的立法现状

一 我国有关部门规章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

二 我国有关地方法规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

第二节 我国竞业限制立法不足与缺陷以及有关立法建议

一 关于我国竞业限制立法总体上的不足与缺陷

二 针对竞业限制立法总体上不足与缺陷的有关立法建议

第三章 我国竞业限制合法性要素及救济手段的立法分析

第一节 我国竞业限制合法性要素的立法分析

一 竞业限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 竞业限制应当以存在可受保护的合法利益为前提

三 竞业限制应当有合理的适用对象

四 关于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行业范围、期限限制问题

五 关于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问题

第二节 我国竞业限制救济手段的立法分析

一 违约责任

二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

三 新用人单位的责任问题

第四章 结论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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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人才竞争的日益激烈,人才流动所引发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正日益增多,而且单纯的保密措施也已经不能满足企业保护商业秘密和重要信息的需要,因此竞业限制作为一种有效的补充制度应运而生。然而竞业限制又是对劳动者基本劳动权和择业自由权的干预和限制,不合理的限制势必会损害劳动者的根本利益、阻碍合理的人才流动甚至社会发展。因此我国如何建立完善有效的竞业限制制度,平衡两者的利益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在研究竞业限制制度时,对竞业限制的基础理论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首先,竞业限制应当仅指离职后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而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完全可以被劳动合同中的忠诚义务所涵盖,是劳动合同应有之附随义务,因此其不应当涵盖在竞业限制的含义之中。其次,竞业限制与后合同保密义务,以及与禁止兼职之间虽然有一定的联系,但是却存在若干本质性的区别,因此应当明确的加以区分,避免相关概念间的混淆。再次,合法性问题是竞业限制最根本也是最关键的问题。出于对企业商业利益保护的目的,世界各国虽然确立了竞业限制制度,但由于其限制了劳动者的根本权益,可能阻碍人才的合理流动和社会发展,因此世界各国对竞业限制的合法性要素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具体包括(1)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应当存在可受保护的合法利益;(3)应当有合理的地域范围、行业范围及期限限制;(4)应当给付相应的经济补偿;(5)应当不妨碍公共利益。 我国有关竞业限制的规定在国家的有关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中有所体现,这表明了我国对竞业限制制度的认可,但是立法等级不高、适用效力薄弱、适用范围过窄、规定过于原则等都是我国现有立法上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因此制定一部既吸收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又具有我国现有法规合理性规定的法律已迫在眉睫。 本文认为,在我国竞业限制的有关立法过程中,首先应当借鉴世界各国的经验,对竞业限制的合法性要素进行全面而细致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1)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应当以存在可受保护的合法利益为前提;(3)应当有合理的适用对象;(4)应当有合理的地域范围、明确的行业范围和合理的期限限制;(5)应当有数额合理、支付明确(包括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的经济补偿。其次,还应当明确竞业限制的救济手段,包括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以及新用人单位责任承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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