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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框架下的特别保障措施制度比较研究——以针对中国产品之特保机制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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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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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图表目录:

导论

第一节研究范围和重点

第二节研究角度和方法

第三节论文大纲和结构

第一章基础理论问题

第一节保障措施的基本概念及区分

一、狭义和广义的保证措施

二、一般意义和特别意义上的保障措施

三、小结

第二节理论基础及基本原则

一、保障机制的理论基础

二、实施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历史演变

一、WTO保障措施的起源和发展

二、WTO特别保障措施的先例和演变

三、“中国特保”谈判历程及评价

第二章WTO框架下保障措施与特别保障措施制度

第一节WTO框架下的保障措施法

一、法律渊源

二、主要案件概览

三、实施的实质条件

四、程序和实施

第二节WTO框架下的特别保障措施

一、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

二、服务贸易紧急保障措施

三、纺织品过渡性保障措施

四、“中国特保”机制

第三章针对中国纺织品的特保机制

第一节实质要件

一、原产于中国产品的进口

二、市场扰乱

三、因果关系

四、小结

第二节程序要件及实施

一、磋商及法律后果

二、实施形式及期限

三、小结

第三节与其他协议的关系

一、与《WTO协定》的关系

二、与《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关系

三、与《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6条的关系

第四章中国产品市场扰乱特保机制

第一节实质要件

一、进口增加

二、市场扰乱

三、因果关系

四、“未曾预见之发展”问题

第二节程序要件

一、程序要件

二、与《保障措施协议》程序之比较

第三节实施

一、临时保障措施

二、“市场扰乱”保障措施

第五章中国产品贸易转移特保机制

第一节实质要件

一、市场扰乱行动的实施

二、进口增加

三、重大贸易转移或其威胁

四、因果关系

五、缺乏有关国内产业的要求

第二节程序要件

第三节实施

一、实施方式

二、实施期限

三、中国无权报复

第四节对TPS特保的评论

一、严重弊端

二、评论与建议

第六章欧美针对中国纺织品特保的立法与实践

第一节立法

一、欧盟纺织品特保立法

二、美国纺织品特保立法

第二节实践

一、欧盟纺织品特保实践

二、美国纺织品特保实践

三、欧美纺织品协议比较

第七章欧美针对中国TPS特保的立法与实践

第一节欧盟针对TPS特保的立法与实践

一、欧盟针对TPS特保的立法

二、欧盟针对TPS特保的实践

第二节美国针对TPS特保的立法与实践

一、法律框架

二、实施现状

三、比较与分析

四、评论

第八章评述和对策

第一节“中国特保”评述

一、合法性问题

二、弊端评述

第二节应对策略

一、对内策略

二、对外策略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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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研究的主旨在于:透过WTO框架下保障措施和特别保障措施的相关法律制度,探讨《中国入世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所确立的“中国特保”机制的法律规范、实务运作和应对策略问题。 本文从保障措施制度的理论基础、基本原则和历史演变入手,全面评述WTO框架下保障措施与特别保障措施的基本构架、适用条件和程序,以此作为“中国特保”机制的铺陈、背景和对照基础。 本文认为,保障机制的设立实质上是一种限制自由贸易的行为,保障措施本身与WTO的自由贸易原则相悖;但是,其使用结果却可以被视为与WTO的公平贸易原则和努力平等地改善所有WTO成员方经济发展水平的宗旨相一致。换言之,保障措施制度以WTO所允许的例外方式合法地存在于WTO框架下,体现了国际贸易需要的自由度与成员方履行条约义务所需要的灵活性之间的平衡 作为受到特别法律规范约束的WTO框架下的特别保障措施,其设置的目的也与一般保障措施相同,但具体的实施要件有所差异。在WTO框架下,特别保<'1>参见赖宣妤:《WTO架构下我国货品进口救济制度之研究一以中国大陆毛巾进口救济措施案为例》,台湾私立中原大学财经法律学系硕士学位论文,第16页。资料来源:台湾图书馆全球咨询网http://www.ncl.edu.tw/(最近访问日期:2006年9月20日)。 保障措施大体可分为两类:第一类以《农产品协议》、《纺织品协议》(已失效)和《服务贸易总协定》(仅为授权条款)的相关条款为法律依据:第二类即为本文的研究重心——《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6条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第242段所设置的“中国特保”机制。 概括而言,“中国特保”为两种特殊保障制度的统称:第一种专门针对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称为“纺织品特保”或“242段特保”,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第二种笼统针对原产于中国的所有产品,称为“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Transitional Product-Specific safeguard Mechanism,简称“TPS特保”),有效期至2013年12月10日。其中,“TPS特保”可细分为“市场扰乱特保”和“贸易转移特保”这两种既有区别又密切联系的特殊制度。 作为中国入世时在权衡利弊情况下作出的不得已退让和承诺,“中国特保”是目前WTO框架下唯一有效的歧视性保障机制,无论在实施条件、磋商、立案门槛、调查程序、补偿与救济、报复的权利,以及“灰色区域”措施的采用和实施期限等问题上,皆未能平衡中国与WTO成员方的权利与义务<'1>。 为了更加容易地利用“中国特保”阻止原产于中国产品的进口,各成员方陆续在其国内颁布了专门的针对性立法,并不断付诸实践,其中,以欧盟和美国的立法和实践影响最为深远,故本文选择欧美为代表,从个案和实践角度进一步分析“中国特保”的内涵和运作,并探讨其被成员方滥用的可能性问题。 最后,在对“中国特保”的合法性问题和严重弊端进行深刻评论的基础上,本文从对内与对外两个角度,全面构筑中国应对“特保机制”的整体策略框架,并进一步细化到具体构建的方式和步骤,以期在不利环境客观存在的背景下,最大限度保护中国政府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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