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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荣誉决斗看法律与社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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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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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导论

第一章荣誉决斗及其难解之谜

一、何谓荣誉决斗

二、荣誉决斗的简要历史

三、如何运作

四、为什么不诉诸法律

五、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六、荣誉为何如此重要

第二章作为一项政治资本的筛选机制

一、假说的提出

二、一个分析模型的描述

三、美国建国初期的政治特点

四、决斗与政治的关联

五、筛选机制的运作

六、假说的检验和推展

第三章作为一种社会规范

一、何谓社会规范

二、何以构成一种社会规范

三、如何执行

四、为什么执行:文化与效率

五、社会规范的生存环境

六、相对于法律的力量与弱点

第四章社会和法律的矛盾态度

一、野蛮风俗抑或社会需要?

二、社会的反决斗活动

三、法律的矛盾态度

四、美国南方的反决斗法

五、实践中的法律

六、法律难以执行的原因和启示

第五章法律与决斗规范的交互作用

一、以决斗规范为视角

(一)对法律的模仿和取代

(二)对法律的规避和抵制

二、以法律为视角

(一)对决斗规范的妥协和承认

(二)对决斗规范的塑造和改变

三、二者的合作和交叉运用

第六章社会变革下的决斗与法律

一、动摇决斗制度的社会变革

二、决斗的衰落和消亡

三、法律和决斗规范的最后交锋

四、纳粹德国的一个反证

五、法律提供了更好的纠纷解决机制?

结论

附录

主要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梦想起飞的地方(代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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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荣誉决斗是个很吸引人的题材,它普遍而长期地存在于西方社会,是一种典型的社会规范。而作为不同于法律的一种社会控制手段,社会规范不仅普遍地存在于现实生活中而且具有强大的力量。它们在功能上起着和法律相似的作用,并深刻影响着国家正式制度的运作效果,理应引起我们的注意。本文即是这样一个努力,它旨在通过荣誉决斗这个视角来考察法律与社会规范的一般性问题,借以追求一种理论分析和解说的能力。 本文在结构上分为六章。首先介绍了何谓荣誉决斗,它的简要历史以及它如何运作。接着连续设问:人们为何不诉诸法律?荣誉决斗是否仅仅是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荣誉为何如此重要?通过提问和逐一分析表明以往对决斗现象的解释存在诸多令人不满之处,这种现象仍然充满很多难解之谜,这促使我们另辟蹊径破解谜题。接下来,本文把荣誉决斗置于近代西方国家广阔的社会背景下进行考查,揭示其承担的具体的社会功能。这种解读不认为决斗仅仅是一种纠纷解决方式,以及简单化的文化产物,而将它建构为一种解决社会常规问题以满足当时人们需要的制度,即一项政治资本的筛选机制。文章以美国最著名的一例决斗事件——伯尔—汉密尔顿决斗为分析模型,探讨了决斗制度与美国建国初期的政治特点之间的关联性,阐述了作为政治资本筛选机制的决斗制度的运作,而后把这种假说推广到西方其他国家,并用它们的有关情况进一步检验和支持这种解说。通过这种建构,荣誉决斗就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社会习俗或纠纷解决方式,而是一种非正式的社会制度,从法律意义上说,也就是一种社会规范。 第三章则主要围绕荣誉决斗来考察社会规范问题。首先借助新制度经济学对制度的定义,并综合几位法学者的概念界定,把社会规范定义为由社会共识达成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并在此基础上,把规则性和社会共识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构成要素,以此剖析荣誉决斗的规范性。而后简要分析了社会规范的多方执行机制,这种执行机制的最终保障来自于社群压力。由于其执行没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证,所以必然面临搭便车的难题,这决定了共同体的价值观念对于规范的遵守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也决定了社会规范的生存环境是规模较小的社群,社会规范与社会生活需要、与社群成员特定利益的关联程度,与社群规模大小的关系决定了它相对于法律的力量与弱点。西方社会和国家对待荣誉决斗的矛盾态度充分展示了法律与社会规范之间的冲突。社会关于反对和赞成决斗的激烈辩论,以及社会反决斗活动的失败,表明这种“野蛮风俗”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对于这样一种被普遍接受和认同的社会规范,各国立法虽然明令禁止,然而立法背后的实际情形却透露出立法者的犹豫不定,司法机构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也表现出明显的妥协和退让。这说明违背民意和社会情感的法律缺乏合法性基础,难以压制被社会广泛认可的社会规范。在各国明令禁止决斗的情况下,法律与其反对的决斗规范并没有处于绝对的二元对立状态;二者之间也并不存在无法逾越的鸿沟。在它们的交错和相互作用中,决斗规范发生了一系列复杂的变化,法律的实施则变成一种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混合物。在特殊条件下,这两种彼此冲突的制度还相互合作,共同应对社会和司法提出的要求。 荣誉决斗在西方国家兴盛了几个世纪后终于衰落了。西方各主要国家相继发生的剧烈的社会变革一劳永逸地摧毁了决斗制度的根基,最终导致其退出历史舞台。决斗规范以及与其相关的法律也随之呈现出一幕新景象。这种社会规范迅速解体,禁止决斗的法律获得了有效执行。然而,最终导致决斗消亡不是法律(无论是压制性的反决斗法,还是疏导性的诽谤法),而是生发和决定决斗制度同样也是法律的社会环境。 通过这番考察,本文得出以下结论:社会规范的客观存在有助于我们打破法律中心主义的思考方式,关注社会中实际存在的“民间法”;社会规范的诸多特点本质上根源于生发和制约它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这决定了它相对法律的力量和弱点。荣誉决斗与法律的冲突和对抗显示了法律作用的有限性,其有效性不在于法律本身,根本上取决于很复杂的经济、政治、社会等诸多综合性因素。在法律与决斗规范的相互作用中,二者彼此渗透,社会规范因获得民众的普遍接受和认同甚至国家的默许和认可变得“法律化”;缺乏“合法性”基础的法律不得不向“民间法”妥协。这表明,虽然法律可以事先设计一定的目标,但这些目标却不一定能够得到实现。实际存在的社会规范常常改变着它运作的方向和形态,使其真正产生的结果总是出人意料。总之,物质环境对社会秩序具有决定性。这个事实促使我们深入思考法律的目的和“合法性”来源,以及国家应该如何对待社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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