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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之行政自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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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1.1问题之提出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1.3研究的意义与价值

1.4 研究方法

第二章 行政自制原则的基本理论

2.1行政自制

2.2行政法基本原则

2.3行政自制原则化的理论基础

2.4行政自制原则化的必要性

2.5小结

第三章 行政自制原则本体论

3.1行政自制原则的内容

3.2行政自制的结构:三维自制

3.3行政自制原则的形式:三层自制

3.4小结

第四章 行政自制原则实践论

4.1行政自制原则之于行政主体

4.2行政自制原则之于行政行为

4.3行政自制原则之于行政程序

4.4行政自制原则之于行政救济

4.5小结

第五章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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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成熟,法律作为调整现代社会关系的作用越发明显,法律一方面在公民身上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公民权利得以维护和救济,另一方面法律将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身上得到更加充分的体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仅享有法律赋予行使行政职权的权力,更有履行其法定职责的义务。因此,着眼于从行政权源头规制行政权的行政自制原则,作为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提出来有很大的必要性。
  自2008年以来,崔卓兰教授为代表的行政法学者们开始着眼于“行政自制”这个领域的研究,着力探究了行政自制的内涵、理论基础、可能性及必要性分析、体制机制建构等,应该说研究的广度和深度达到了一个较高的层次。然而,将行政自制作为一项行政法基本原则提出,本文尚属首次。本文在对行政自制理论的国内外研究状况基础上,进行了深入的概括和分析,结合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定义及内容、特征及确立标准,运用文献、定性和价值分析的研究方法,对行政自制的内涵及外延进行了考察,就行政自制原则化的必要性和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论述,初步剖析了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行政自制原则应包含的内容,即行政善治、行政控制和行政纠错。作为新设的一项行政法基本原则,本文详述了行政自制原则的具体形式和结构,提出了以“三维自制”为主要形式和以“三层自制”为主要结构的行政自制依托。本文着重对行政自制原则的实践运用进行了思考,分别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救济等四个方面分别进行了路径研究,以期对行政实践提供有益的指导。
  本文研究内容主体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介绍行政自制原则这一课题的问题提出、研究现状、研究意义与价值,以及文本的研究方法,重点介绍行政自制这个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第二部分详述了行政自制原则的基本理论,是文章的重点内容。首先对行政自制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并比较分析了相近概念。其次简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成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及确立标准进行了剖析。接着,文章分析了为何要将行政自制理论“原则化”,从而提出行政自制原则,就其必要性及理论基础进行了详细论述。第三部分着重谈及行政自制原则的本体论,重在内容、形式与结构等。第四部分着重提出行政自制原则的实践论,分别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救济四个维度来进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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