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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访与行政法律救济制度的程序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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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第一章研究对象解析

第一节政府信访概述

一、政府信访的信访人

二、政府信访的两类行政主体

三、两类信访机构的职责

第二节行政法律救济制度的基本范畴

第三节程序上的衔接

一、信访事项的程序衔接

二、信访行为的程序衔接

第二章行政救济制度的现状及研究目的

第一节制度定位

一、政府信访

二、行政复议

三、行政诉讼

三、行政赔偿

第二节现实状况

第三节研究目的

第三章政府信访与行政复议的程序衔接

第一节行政复议的制度特征

第二节信访事项的受理与行政复议的程序衔接

一、信访机构对未经复议的信访事项的受理

二、信访机构对已经复议的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三节信访事项的办理与行政复议的程序衔接

一、衔接的必要性

二、办理信访事项的性质判断

三、办理信访事项的特殊主体

第四节信访人对信访不作为申请复议

第四章政府信访与行政诉讼的程序衔接

第一节行政诉讼的制度特征

第二节行政诉讼对政府信访的审查

一、信访程序中的不作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行政诉讼对信访处理意见的审查

第三节政府信访对特定生效判决的补充救济

第五章政府信访与行政赔偿的程序衔接

第一节行政赔偿的制度特征

第二节可获得行政赔偿的信访事项

第三节信访程序与行政赔偿的衔接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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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访制度是从中国共产党群众路线中诞生出来的一项崭新的政治发明,脱胎于东方传统文化,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参与、行政监督和权利救济制度。设立的初衷是倾听人民呼声,处理人民意见、建议和申诉,以鼓励人民积极参与新的政权,克服“官僚主义”。但是,任何制度的运作与其产生的最初动机并不一致,信访制度随后演变为一种权利救济手段,并被滥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法治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日益暴露出的诸多制度缺陷,促成了国务院修订《信访条例》,并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随即,围绕信访制度创新问题的争论进入了一个更高的层次。 本文既是基于对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定位,以及对现实状况的描述和分析,在行政救济制度范畴内,以制度--规范视角,阐述政府信访与行政法律救济制度的程序衔接问题。笔者试图通过对制度脉络的把握,以及法律、法规条文的深入、细致分析,在《信访条例》与《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之行政赔偿规定之间,找到行政救济制度的契合点,引导特定信访事项,通过“中转”,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的调整范畴。在制度上提供一种以充分发挥行政法律救济制度的功能,来达到缓解信访压力的目的的可供参考的途径。 本文在结构上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言,主要阐述信访制度在新中国的建立、发展情况,及其制度特征;第二部分是正文,这是本文的主干,共有五章组成;第三部分是结语,总结笔者基本观点,引出值得继续研究、关注的问题。正文的第一章主要对本文的研究对象、研究范畴作出了界定;第二章基于制度定位和现实状况,对本文的研究目的进行了说明;第三章详细阐析了政府信访与行政复议制度的程序衔接:第四章详细阐析了政府信访与行政诉讼的程序衔接;第五章简要论述了政府信访与行政赔偿制度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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