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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武术职业联赛主要参与主体间的法律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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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1 前言

2 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

3 中国武术职业联赛参与主体间法律关系的形成

4.中国武术职业联赛主要参与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分析

5 结论和建议

6.结语

7.致谢

8.参考文献

在读研究生期间发表的论文与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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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武术职业联赛的组织运行是现阶段我国职业体育发展的一种创新,它是在借鉴欧美职业体育联盟的基础上,结我国传统体育赛事的举办方式而创立的。
   法律关系是法律理论的基本范畴,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一般法律理论认为,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对中国武术职业联赛主要参与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进行研究,目的在于解释说明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法律关系是否清楚顺畅,实践中,各主体利益是否得到公平合法的调整和保护,并探究相关的缘由。深入研究中国武术职业联赛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不仅有助于明确主体的权利义务,有助于纠纷的解决,以利于联赛更好的开展,而且通过这种法律的考量,也有助于中国武术职业联赛在以后的实践中,改进或加强这种组织形式,为我国职业体育的健康发展,为职业体育体制变革,探索切实可行的路径。
   中国武术职业联赛的参与主体主要有作为承办方的中视体育娱乐有限公司,作为主办的方国家武管中心、中国武协、中央电视台体育节目中心、大学生体育协会和赛事举办地政府,以及职业俱乐部、运动员和观众。联赛的组织运行主要受到我国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劳动法律规范和经济法律规范的调整,从而在各主要参与主体之间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
   研究表明:赛事的主办方和承办方之间是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关系,但作为承办方的中视体育,与作为主办方的中国武术协会、国家体总武管中心和赛事举办地政府之间又存在行政法律关系,它们之间的法律关系纠结交错,有民事合作关系,也有行政监督管理关系。具有行政管理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参与赛事举办活动,使其监督管理的职能在事实上不能充分发挥,有自我监督之嫌。中视体育和俱乐部之间是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分别表现为他们之间的合伙联营关系、委托—代理关系以及电视转播权转让和相关的商务开发关系之中。中视体育在中国武术职业联赛的组织运行中,起着组织、管理和运营联赛的核心作用。按照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范,不可能允许职业俱乐部产生代表自身利益的职业体育联盟,来组织和管理联赛。中视体育作为一家商业性的公司,通过合同,绕过了法律的障碍,在实际上取得了联赛的组织管理和运营权。但是,中视体育和职业俱乐部有着各自的利益诉求,它和俱乐部之间并非利益一元性联盟。商业性公司组织运营职业体育,在我国尚无相关的法律规范来规制的情况下,俱乐部的利益难以得到公平的保证。俱乐部和运动员之间是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也可能是劳务雇佣法律关系。
   认定他们之间是劳动法律关系,符合劳动保护的世界潮流,符合我国《劳动法》
   立法宗旨。但是职业体育实践中,却没有建立起关于运动员的劳动仲裁制度,相关的劳动纠纷以体育行政机关的仲裁为准,这与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和立法精神相悖。观众与赛事举办相关主体之间是民事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买卖合同关系,作为消费者与相关主体之间又形成经济法律关系。观众在进行体育赛事消费时,其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法律的依据,现实中却难以实现。因为体育赛事产品的服务质量认证,以及何种程度上会对消费者的权益构成损害,没有相关的标准和法规可供依据。
   职业体育的发展有赖于职业体育体制的创新,体制的创新有待于立法上的突破和管理制度的改革,从而才能在各参与主体间形成合理顺畅的法律关系。制定《职业体育条例》,构建我国职业体育体制,规范职业体育各参与主体的行为,行政组织和行政机关退出职业体育市场,加强监督管理,是我国职业体育改革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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