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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处理利比亚问题的国际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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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0年12月,始于突尼斯的茉莉花革命对北非政局产生重要影响,在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内,安吉、利比亚等国相继卷入人民示威游行的浪潮中,最终,北非政治铁三角政权纷纷倒台。
   其中,联合国对利比亚问题的处理是一个典型。随着利比亚局势的变化,联合国安理会相继通过第1970号决议和第1973号决议来处理利比亚问题。在联合国对利比亚问题的处理中,出现了新的特点和方式值得我们关注,本文将从国际法的角度进行解读。
   联合国在处理利比亚问题中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第一个是在利比亚设立禁飞区,授权采取行动保护平民的利益。这是联合国安理会的首次“有限授权”,在行动的目标、方式、报告制度等方面都做了一系列的规定,得到了很多好评。但是同时也受到在“合法”行为下干涉他国内政的质疑。因此需要从安理会决议条文的明确到监督机制的完善等一系列方面进行改进。
   第二个是对政府承认的分析。在联合国大会上,尚未在全国获得完全统治的利比亚“过渡委”通过投票的方式成为利比亚在联合国的合法代表。这一结果与政府承认中要求建立起“事实上统治”的原则存在争议。对利比亚“过渡委”的承认具有特殊性,但是鉴于国际组织在国际社会上作用越来越重要,协调好“程序上合法”与“事实上统治”之间存在的矛盾才是更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第三个方面将集中讨论对国际刑事法院对利比亚前领导人的逮捕审判问题、国际刑事法院对北约军队和利比亚“过渡委”指挥的军队在利比亚战争中可能存在的侵犯人权事件的调查问题上。本文通过对国际法的分析,认为国际刑事法院能够对非《罗马规约》缔约国的利比亚前领导人具有合法管辖权,原因在于对利比亚具有约束力的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1970号决议将利比亚情势提交给了国际刑事法院。联合国安理会与国际刑事法院的合作在维护地区和平与安全方面是一个新的动向,也是一种很好的实践。
   直至今天,北非政局仍在动荡,也正是吸取了联合国在处理利比亚问题上的失误,使得在处理叙利弧问题上,联合国安理会的态度更加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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