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摘要
第1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
1.2 选题意义
1.2.1 实践意义
1.2.2 理论意义
1.3 文献综述
1.3.1 收货人向承运人索赔问题的国内外立法现状
1.3.2 收货人向承运人索赔问题的相关学术观点
1.4 研究思路、方法、创新点和不足
1.4.1 研究思路和方法
1.4.2 研究重点和研究难点
1.4.3 创新点
1.4.4 不足之处
第2章 收货人向承运人索赔问题的基本理论和问题的提出
2.1 收货人向承运人索赔问题的基本理论
2.1.1 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的责任
2.1.2 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2 收货人向承运人索赔问题的提出
第3章 国内收货人向承运人索赔问题的研究现状和国外的立法启示
3.1 我国收货人向承运人索赔问题的立法现状
3.1.1 对收货人概念的规定前后矛盾
3.1.2 收货人与提单持有人概念模糊不清
3.1.3 收货人向承运人索赔问题的规定模棱两可
3.1.4 《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对收货人向承运人索赔的阻碍
3.1.5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收货人向承运人索赔问题规定的混乱
3.2 收货人向承运人索赔问题国外的立法启示
3.2.1 清晰界定了收货人的概念
3.2.2 充分肯定了收货人有权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3.2.3 明确规定了对收货人向承运人索赔的依据
第4章 收货人向承运人索赔问题的法理分析
4.1 收货人向承运人索赔问题的相关观点的分析
4.1.1 对代理说的利弊分析
4.1.2 合同让与说的利弊分析
4.1.3 法律规定说的利弊分析
4.1.4 证券关系说的利弊分析
4.2 将运输合同认定为纯正第三人利益合同说的合理性分析
4.2.1 纯正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概念
4.2.2 将运输合同认定为纯正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立法依据
4.2.3 将运输合同认定为纯正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理论依据
第5章 完善收货人向承运人索赔问题的立法建议
5.1 修改《海商法》78条使收货入的概念前后一致
5.2 用收货人的概念取代提单持有人的概念
5.3 明确收货人有权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承运人提出索赔
5.4 《海商法》中通过具体的法条确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性质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