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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听证笔录法律效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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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

1.2 研究现状

第2章 我国行政听证笔录法律效力概述

2.1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

2.2 行政听证笔录的定义

2.3 行政听证笔录法律效力的含义

第3章 行政听证笔录法律效力的模式

3.1 英美法系国家的案卷排他模式

3.2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参考适用模式

3.3 我国行政听证笔录法律效力的模式选择

第4章 我国行政听证笔录法律效力分析

4.1 行政立法层面

4.2 行政执法层面

4.3 行政诉讼层面

第5章 我国行政听证笔录法律效力的完善

5.1 行政立法中行政听证笔录法律效力的完善

5.2 行政执法中行政听证笔录法律效力的完善

5.3 行政诉讼中行政听证笔录法律效力的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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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听证笔录的效力,即在行政立法、行政决定、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中,行政听证笔录是否具有排他效力。目前,行政立法层面,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行政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的规定尚不统一。行政决定层面,我国法律对于行政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规定也不统一,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中,对于行政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尚未作出明确规定。
  本文总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选题背景和研究现状。第二部分对听证制度在我国的起源与发展作了简要的梳理并对行政听证笔录的定义以及行政听证笔录法律效力的含义作了界定。第三部分简要介绍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行政听证笔录法律效力的不同模式,并对我国的模式进行分析。第四部分对我国行政听证笔录效力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指出现行规则存在的缺陷。第五部分针对现存的问题在实践方面给出了相应完善建议。
  本文通过不同程序的对比得出行政听证笔录的效力在不同程序中应有所不同:在行政决定层面,通过对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的分析,得出两者对于相对人的意义并不相同,一般而言,处罚属于侵益行为,以行政听证笔录为处罚决定作出的依据,可以限制行政机关的权力起到保护相对人的作用。许可则属于授益行为,一般对申请人的资质要求较高,并且一些重大的行政许可决定要结合专家论证意见、科学评估报告以及相关鉴定意见来综合考量。在行政复议层面,不能只顾“效率”而忽视“公正”,复议机关的审查范围不应以行政听证笔录为限。在行政诉讼层面,行政诉讼作为当事人最后的救济渠道,应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提供被救济的可能性。若法院只审查行政听证笔录,则可能导致实体上的不公正。并且,从性质上看,行政听证笔录属于书证,法院应将其作为了解案件情况的依据之一,而非唯一依据。因此,在不同程序中行政听证笔录的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应结合不同程序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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