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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继承扶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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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目的及意义

第二节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第五节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第二章我国处分遗产的法律行为及其立法缺失

第一节 继承扶养合同的定义

第二节 继承扶养合同的特征

第三节 继承扶养合同的历史沿革

第三章我国建立继承扶养合同制度必要性

第一节、从案例统计分析中看《继承法》的缺失

第二节 我国处分遗产的法律行为的缺失

第三节 传统继承方式中意思自治原则的缺失

第四节 人口老龄化社会养老问题突出

第四章继承扶养合同的域外考察

第一节 立法模式的选择

第二节 肯定立法国家比较研究

第三节 不同立法体例原因分析及启示

第四节 我国建立继承扶养合同制度可行性的启示

第五章在我国建立继承扶养合同制度的立法建议

第一节 继承扶养合同制度的订立

第二节 继承扶养合同的内容

第三节 继承扶养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继承扶养合同的撤销

第五节 继承扶养协议的解除

第六节 继承扶养合同的执行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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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颁布于1985年我国改革开放政策实行后不久,从当前《继承法》的内容可以知道,当时《继承法》的颁布与施行依法确立了对公民私有合法财产进行保护的原则,激发了公民作为自由主体的生产力与创造力,在改革开放初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十年来,我国的社会经济文化各方面都发生较大变化:经济上我国的个体私有经济迅速发展,国家经济状况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社会文化方面,社会家庭结构的不断改变与缩小,中国传统的家族观念的逐步淡化;社会文化越来越开放,具有包容性。司法实践中,我国《继承法》出现适用上的局限性,遗嘱、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等继承遗产的方式在发挥作用的同时也体现了不足之处,无法满足当前社会背景下民众的现实需求。但近些年社会生活中多次出现的自然人通过和包括法定继承人在内的其他自然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协商如何安排自己的扶养和遗产继承的问题,随着这种情况的普遍发生,法律上应该认定这类合同的性质,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目前还是我国立法的空白点,很有必要值得我们研究。而国外流行的继承契约与这类契约又非常相似,因此,结合我国当前的社会基础、经济基础和文化基础,以及我国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笔者认为提出《继承法》修订时引入继承扶养合同制度的立法建议是很有理论价值的,本文主要先阐述继承扶养合同的概述及历史沿革来认识继承扶养合同,之后通过分析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案例集分析,引出当前社会生活中存在的被继承人与其法定继承人生前签订协议的现象,安排和处理自己的生前扶养,死后个人财产归属的问题,并且说明这些现象具有普遍性,但是我国目前的《继承法》却不能找到判决这类案例的请求权基础,从而以实例说明我国《继承法》适用上的局限性,并就法院判决的合理与不合理之处,针对典型案例的焦点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最后得知类似继承扶养合同的案例是我国当前《继承法》的空白点,并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所以值得我们去研究与解决。然后论述对继承扶养合同的域外考察,之后进一步论证在我国增设继承扶养合同制度的可行性,同时通过参照国外解决该类类似案件的继承扶养合同制度,说明我们可以进行借鉴,后通过以上的理论分析,并且结合我国的社会实际情况,得出解决的方案,建议立法者在《继承法》修改时新增继承扶养合同制度,弥补我国立法的空白点,并且针对如何具体详细的制定该制度,提出笔者自己的意见。

著录项

  • 作者

    丁小乐;

  • 作者单位

    上海师范大学;

  • 授予单位 上海师范大学;
  • 学科 继承法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李峰;
  • 年度 2018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民法 ; 国际法 ;
  • 关键词

    继承; 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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