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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判例看民国时期(1912-1949)女性财产继承权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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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1.2 文献综述

1.3 研究方法

1.4 创新点

第2章 中国传统的女性财产继承权的历史演进及主要特征

2.1 中国传统的女性财产继承权法律制度

2.2 清末女性继承权法律制度的近代转型

第3章 民国时期女性财产继承权的立法概况

3.1《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中关于女性财产继承权的规定

3.2 北洋政府时期大理院判例、解释例所见的女性财产继承权

3.3 1925年《民国民律草案》中关于女性继承权的规定

3.4 《中华民国民法典》中关于女性继承权的规定

3.5 民国时期关于女性财产继承权的其他规定

第4章 民国时期女性财产继承权的变化

4.1 女儿财产继承权的变化

4.2 寡妻财产继承权的变化

4.3 母亲财产继承权的变化

4.4 妾财产继承权的变化

第5章 民国时期女性继承权演变中司法判例的特征

5.1 争产案件中的原告

5.2 法官倾向庭外和解

5.3 诉讼时效的抗辩

5.4 最高法院的限制性解释

第6章 从民国时期女性财产继承权演变看国家法与民间习惯的关系

6.1 民国女性财产继承权司法判例大量适用传统民间继承习惯

6.2 民国女性财产继承权演变中的法理学透视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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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中国传统法律中,女性没有宗祧继承权,也不享有财产继承权,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清末。直到民国时期,随着男女平等思潮的兴起,传统的财产继承制度受到诸多批判,对于女性享有与男性平等的财产继承权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北洋政府时期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经过各方努力,女性终于获得了相当的财产继承权。但法律规定与社会现实必然有相当的距离,如果社会经济状况和社会风俗没有发生根本改变,则女性往往无法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权利。本文试图通过北洋政府时期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判例中女性财产继承权的变化,阐述民国以来女性财产继承权演变中的特征以及国家法和民间习惯的关系。 本文由导论、正文、结论三部分组成。正文部分主要分成五章: 第一章概述了中国传统的宗祧继承与财产继承二元主义并行的继承模式,以及清末女性继承权法律制度的近代转型。 第二章阐述了民国时期女性财产继承权的立法概况。女性财产继承权经由《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民国民律草案》、《妇女运动决议案》、《已出嫁女子追溯继承财产施行细则》,直至《民法·继承篇》的颁布才算正式确立,其间夹杂最高法院与地方司法院诸多不同解释。 第三章通过对北洋政府时期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相关司法判例的挖掘,将女性划分成女儿、寡妻、母亲、妾四个女性角色,分类讨论不同时期不同角色不同的财产继承权,阐述北洋政府时期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判例中女性财产继承权的变化历程。 第四章从争产案件中的原告,法官、诉讼时效和最高法院四个角度,阐述北洋政府时期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女性财产继承权演变中的司法判例的特征。 第五章论述了民国时期女性财产继承权发展变化所蕰涵的价值意义,法律在对女性财产继承权进行规范的同时,由于其本身的漏洞和缺陷使得司法判例与其产生某些冲突。分析继承领域内女性财产继承权冲突格局的形成,从民国女性继承权演变看国家法和民间习惯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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