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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无因管理情形下管理人的权利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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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绪论

第一节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研究的价值及意义

第三节研究现状及总结

一研究现状

二研究现状中的问题

第四节主要研究内容及创新

第一章紧急无因管理概述

第一节紧急无因管理的含义

第二节紧急无因管理的特征

第三节紧急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一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二事务的紧急性

第二章紧急无因管理情形下管理人的权利

第一节必要费用请求权

一紧急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二必要费用的范围

第二节受益人的补偿责任

第三节管理人的责任豁免

第四节各地方见义勇为规定的权利

第三章紧急无因管理情形下管理人权利保护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紧急无因管理制度相关立法简陋

第二节紧急无因管理的司法认定标准不统一

第三节必要费用与补偿责任在适用上的混乱

二补偿责任的适用界限模糊

第四节见义勇为的错误适用

一见义勇为与紧急无因管理的区分不明

二见义勇为的任意适用

第四章紧急无因管理人权利保护的域外经验

第一节大陆法系

一无因管理制度的体系化

二紧急无因管理的免责规则

第二节英美法系

第三节对我国的启示

第五章紧急无因管理情形下管理人权利保护的完善建议

第一节完善无因管理的相关立法

一具体规定管理人和本人的权利义务

二具体规定管理人可请求的必要费用范围

第二节建立司法判例制度保护管理人

一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紧急无因管理的典型类型

二通过判例指导正确认定必要费用及受益人补偿责任

第三节正确适用见义勇为

一应将“见义勇为”明确为公法上的概念

二见义勇为的适用顺序和界限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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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紧急无因管理是一种特殊的无因管理,依其成立的紧急无因管理之债意在调整特定情形下管理人和本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某些紧急无因管理情形下管理人还得依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紧急无因管理是在本人的财产、人身利益面临紧迫情形时无法定、约定义务的管理人对本人事务进行管理的行为。紧急无因管理目前并没有完备体系的法律条文作支撑,其构成应当符合无因管理的成立,另外还应包括事务的紧急性。成立紧急无因管理使管理人和本人之间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不违法,且管理人和本人均应履行各自义务,得行使各自权利。与一般无因管理相比,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得到放宽,部分情况下可就管理行为造成本人的损害免责,管理人可请求的必要费用的范围也有所不同,具体体现在管理人人身损害对应的损失赔偿。由于紧急无因管理在理论上多见分歧,在立法上未被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往往将紧急无因管理关系当作其他法律关系进行认定,相应的必要费用范围也无法统一。这样的现状是对管理人权利保护的忽视,需要予以解决。分析紧急无因管理既能发挥无因管理制度的功能,也有助于促进债法体系的有序统一。 本文以“紧急无因管理情形下管理人的权利保护研究”为题,除绪论和结语外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为紧急无因管理概述,主要内容包括紧急无因管理的概念和特征;第二章为紧急无因管理情形下管理人的权利内容,主要内容有无因管理之债中管理人的必要费用请求权,受益人的补偿责任,管理人的免责以及见义勇为对管理人的保护;第三章为紧急无因管理人权利保护的问题,主要分析了目前紧急无因管理立法和司法中存在的问题;第四章为域外经验的分析;第五章为紧急无因管理人权利保护的完善建议,针对立法和司法中的问题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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