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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法律文本中同义、近义词的并列及其在英汉互译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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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英语在其发展、演变的过程中,受到法语、德语、拉丁语等外来语的大量涌入以及文艺复兴时期文风的影响,形成了今天英语中词义相同、相近或相关的词语和词组并列的现象,其中以同义、近义词的并列最为常见。 同义、近义词并列使用是英语重要的词汇特征之一,最典型的体现就是英语法律文本。由于法律文本是最严肃、最庄重的文体,其中的每个词语甚至标点符号对文本的理解和解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法律文本更需要字斟句酌。正确判断法律文本中并列使用的同义、近义词语或词组的内涵及其在上下文中的具体差异,对于法律文本的正确翻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另一方面,汉语在其发展、演变过程中,尽管也有多种外来语词语大量进入汉语的情形,但并未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来自不同语言的、词义相同、相近词语或词组大量并列使用的情形。即使汉语法律文本也不例外。然而,古代汉语是以单字为词语单位的,大量使用词义相同、相近或相关的单字,形成了现代汉语中以两个字为主的词语,极少再使用单字。 英汉在词语和词汇上的这种不同,以及中西方在法律体系、法律制度、传统和文化等方面的巨大差异,为法律文本的英汉互译带来了极大困难。虽然翻译一般以句子为单位,但作为句子组成部分的词语在句意的理解中举足轻重,需要特别注意。奈达的“功能对等”翻译理论,要求在译语中使用最切近而又最自然的对等词语再现原语词语链传递的信息。因此,从词汇角度上说,在将英语法律文本翻译成汉语时,一方面需要考虑英语词语在汉语中是否有对应词,另一方面则需要考虑根据上下文这种英语词语并列能否或者需要在译入语汉语中一一表现出来;而在将汉语法律文本翻译成英语时,则需主要考虑某些汉语词语是否需要使用一个以上的词语作为其他对应词,以符合英语法律文本的行文习惯。 针对上述情况,作者通过研究和翻译实践发现,英语法律文本中并列使用的同义、近义词,可按照其内涵为三类:完全同义词、相容性同义词和近义词。在英语法律文本翻译为汉语的过程中,对于并列使用的完全同义词,一般只需翻译为汉语中的一个词语;对于包含性同义词,一般只需使用一个语义最广的一个汉语词语作为其等对词;而对于词义相近的并列使用的近义词,则需判断这些词语在词义上的差异是否重要,然后决定翻译为一词或多词。而在汉语法律文本翻译为英语的过程中,则需充分考虑到汉英词汇在内涵上的差异,及时使用词语并列,以免缩小源语的词义。另外,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在英译中的过程中,某些词语会出现语义空缺,这时候的翻译也只能用语义最相近的词语来代替。 同时,作者还注意到,虽然自上世纪七十年代的“简明英语运动”以来,法律文本已经开始简化,许多西方法律工作者呼吁减少英语法律文本中词语并列这一“赘述”现象,但时至今日,含有大量词语并列的相对复杂的传统型法律文本依然大行其道。因此,研究上述问题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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