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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相关方参与环境管理法律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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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研究从我国环境管理遇到的现实问题出发,通过分析国内外的类似案例,引入利益相关方参与理论,提出以利益协调为基础构建各方参与的法律机制,为完善我国的环境管理提供新的方向。 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环境管理中的现实困境,结果表明部门分割的环境管理体制与环境生态系统属性之间的矛盾以及环境行政决策程序的封闭性与环境的公共性之间的矛盾是环境管理,特别是湿地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这一现实困境的产生是由于行政部门内外两个方面利益相关方参与法律机制的缺失。通过考察国外类似案例,发现美国加州海湾三角洲地区成功的管理实践提供了“以综合性协调机构为中心的各利益相关方参与的制度安排和程序设计”的解决现实问题的思路。 本文尝试将利益相关方参与理论引入环境管理之中。利益相关者方参与理论的内容包括对利益相关方的界定和主体分析以及对“参与”的理解。环境管理中的利益相关方界定标准是:能够以接受、促进、反对、阻碍等方式影响环境管理的目标、体系和过程;环境管理中的利益相关方划分为两大类:行政部门内部与某一环境管理行为有关的行政机关以及行政部门外部某一环境管理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可能受到影响的群体(或个体)。本文中的“参与”的功能是多方利益的协调;“参与”的范围主要是环境决策和决策执行过程;“参与”的模式是包括内部参与和外部参与的混合模式。利益相关方参与和公众参与在逻辑前提、参与主体、对公众的界定以及激励需求和救济难度存在差别。 本文的核心在于构建一种利益相关方参与的法律机制。这一机制代表一种新的以知情权、公共事务参与权和监督权为主干的程序性权利结构,其运行是以环境管理体制的改良为基础的,关键是确立环境管理综合协调机构和建立环境管理辅助机构。利益相关方参与环境管理法律机制的基本框架包括:第一,利益相关主体选择机制。第二,信息共享机制。第三,交涉机制。第四,回应机制。第五,决议形成机制。最后,也要求有参与式的决策执行机制,主要有弹性化的执行、执行磋商、协同执行、联合执行以及执行回应等不同方式。 上海湿地管理中利益主体相互之间存在着“公地悲剧”、监督和竞争博弈以及“囚徒困境”等利益博弈形式,有针对性的运用利益相关方参与的法律机制,应当确立湿地管理综合协调机构以及建立湿地管理辅助机构,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湿地重大决策公开协商机制、科学的湿地决策利益代表选择机制、部门参与的湿地行政协作机制以及多元化和参与式的湿地执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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