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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避免性标准在医疗事故过失认定中的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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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首先分析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医疗事故中采用传统客观过失归责,但该标准模糊,既不符合循证医学的要求,也不能保障大部分遭受医疗损害的病人得到相应的赔偿。于是,北欧国家于20世纪70年代末提出了采用可避免性标准取代传统的客观过失标准,其核心是采用“富有经验的专家标准”,并通过“替代治疗规则”和“事后评定规则”进一步对该标准具体化。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酝酿成立行政模式下的“健康法庭”处理医疗事故,其特征之一是采用北欧的可避免性标准。 本文提出,在我国目前医患关系紧张,医疗事故鉴定备受争议等现实问题突出,经济水平有了较大发展的背景下,可以借鉴北欧和美国的经验,采用可避免性标准。并通过事先制定医疗事故快速赔偿列表(ACE),选拔医学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法官成立健康法庭,科学运用可避免性标准,巡回审理医疗事故,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达到既能保障病人的安全又能促进医学的良性发展。此外,本文也提出可避免性标准的运用离不开政府加大医疗保障的投入和市场环境下开展医疗责任保险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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