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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制度中管辖权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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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济纠纷的剧增导致人们对法律的需求增加,必然使得法律规范逐步成熟和完善,我国财产保全制度中的管辖权制度也应顺应时代的步伐逐步趋于完善。作为一种民事诉讼程序,财产保全制度中的管辖权制度却极易被人们所忽视,但在司法实践中,其又是不可能规避的,它是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所必须面对的,故而随着人们财产保全案件的增多,财产保全制度中管辖权制度在诉讼中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目前,我国的财产保全制度中管辖权制度还存在制度缺陷,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
   本文从财产保全制度中管辖权制度的设置、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法院之选择以及该程序应当如何完善等方面进行了阐述,并提出了相应的见解,以求加深人们对财产保全制度中管辖权制度的全面了解。
   财产保全制度中管辖权制度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确比较特殊,它界定的是从一个程序到另一个程序的一个过程。当事人进行财产保全时,必须首先考虑对法院的管辖选择,处于自己利益的考虑,其一般会选择对自己较为有利又便于诉讼法院进行管辖,可目前我国财产保全制度中管辖权制度并不完善,留给法院审查管辖的较大空间,法官在该程序上的自由裁量随意性较大,被保全人针对该管辖权又无法依据法律提起管辖异议,这使得财产保全制度中管辖权制度在平衡当事人之间法律利益时可能会出现严重失衡,极不利于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的维护。当事人提起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让法院对被保全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由法院控制该保全财产,以确保将来法院裁判的执行,在此过程中当事人追求的是法律效率优先,如果在此程序上与法院或者被保全人纠缠不休,势必会给当事人申请的财产保全程序带来负面影响,同时也带给当事人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本文从财产保全制度中管辖法院选择的角度进行分析,将财产保全管辖权与诉讼管辖权对比,保全程序与管辖程序对比,全面探索财产保全制度中管辖权的各种功能和缺陷,提出从财产保全制度和诉讼管辖制度的几个层面上来完善该制度之建议,以希引起立法者们对该制度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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