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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示拒绝请求案件的司法审查实证分析——以上海市二中院审理的案件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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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认为,司法实践中基于解决问题的需要,将涉及明示拒绝行为的案件归类为不作为类案件是合理的。这是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拒绝履行是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一种方式,且司法解释规定不作为类案件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案由,因而涉及明示拒绝行为的案件归于行政不作为类案件。其次,原告对诉的角度具有选择权,基于对原告选择权的尊重,故对原告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归类于不作为案件。第三,对涉及明示拒绝行为的案件按不作为审查,并针对原告的诉请作出裁判,对原告需要的完整救济给予了充分保护。
   明示拒绝请求案件在不作为类案件中占有较大比例,且驳回判决方式已成为明示拒绝请求案件的主要判决方式。本文认为,对明示拒绝请求案件的审理符合诉裁一致原则,同时对明示拒绝行为的定性分歧导致了对此类案件的两种不同审理思路,且审查具有深入性和全面性。
   司法判决是法的最重要的表现形式。基于驳回判决是明示拒绝请求案件的典型判决方式,而对驳回判决理由的梳理,可以分析出法官在不同个案中适用同一条文规定时,对同一规定的不同诠释,有助于掌握审判实践中对驳回判决适用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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