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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在我国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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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第一章 基本理论解析

第一节 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概念

第二节 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分类

第三节 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价值

第四节 诉之合并的比较

第二章 可行性分析

第一节 现行法律的解析

第二节 司法实践的尝试

第三节 社会现状的需求

第三章 制度设置

第一节 起诉与受理

第二节 第一审程序

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

第四章 实施建议

第一节 条文修改

第二节 司法运行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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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系指原告对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合并地主张两个以上之诉讼标的及诉讼声明,而就其定有先后顺位,请求法院依照如此先后之顺位而为裁判。当先位请求有理由时,法院仅就先位请求为裁判,在实际裁判效果上就同我国目前实行的当事人就一个诉讼标的请求法院为裁判的诉讼制度相似;当先位请求无理由时,法院应就后位请求为有理由或无理由之裁判,这就类似于当事人在前一诉中败诉,后就整体事件的另一诉讼标的起诉,法院再重新进行审理判决的情况。可以说,在我国建立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制度,并未对现行的诉讼体制造成实质上的根本性变革,而仅是在程序的运作上,从便于当事人诉讼及法院审理的角度,为当事人在起诉时的操作多增加了一个可选择项。从契合性的角度分析,客观合并之诉制度的建立,与我国的法律制度也并未存在原则性的矛盾之处,仅是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作出了一定的延伸;而在诉讼效果上,却能同时减轻当事人和法院双方的负担,切实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是一项有益的尝试。
  在具体的运作上,将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制度引入我国主要存在两方面的困境:一方面是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制度本身的界定,由于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制度在大陆法系各国,如德、日、台等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均有所适用,所以各国法律的规定以及学者的解读或多或少对其有不同的理解,则在将该制度适用于我国时,就需要辨析优劣、借鉴特色,吸取各家之长;另一方面就是如何将该制度与我国现行法律体制完整契合,将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纳入我国诉讼体制,必然需要修改或延伸某些法律规定,则程度的控制是至关重要的,否则过犹不及反成害,另外,司法运行也须作出一定的修正,以确保将制度落到实处,收获预期的效果。
  鉴于此,本文的研究将分四个部分进行。首先,从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基本理论出发,通过比较不同学者的概念界定,及与其他诉之合并理论的对比分析,明确诉之客观预备合并的内涵和外延;其次,结合我国立法、司法以及社会矛盾的现状,为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在我国的建立进行可行性分析;随后,在切实可行的基础上构建适应我国国情的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制度,说明起诉与受理的条件和限制、一审中后诉的诉讼系属、可上诉的主体资格、二审是否受上诉范围的限制等问题;最后,根据所设置的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制度,对我国现有的法条、司法运行中的理念和做法等提出一些修改的建议,明确法官释明权的范围和行使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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