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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环境公民诉讼的法定限制因素研究——公体执法和私体执法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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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第一章 美国环境公民诉讼的精髓探究

第一节 环境公民诉讼的建制背景

第二节 环境公民诉讼的精髓——私体执法对公体执法的补充

本章小结

第二章 法定限制因素:理解环境公民诉讼精髓的关键

第一节 环境公民诉讼法定限制因素概述

第二节 环境公民诉讼法定限制因素的分类

第三节 法定限制因素之于私体执法和公体执法的平衡

本章小结

第三章 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原告起诉资格限制的演变及启示

第一节 环境公民诉讼原告起诉资格概述

第二节 20世纪70年代环境公民诉讼原告起诉资格的扩张

第三节 20世纪90年代环境公民诉讼原告起诉资格的限缩

第四节 21世纪环境公民诉讼原告起诉资格的逐渐放宽

本章小结

第四章 美国环境公民诉讼的法定限制因素之前置程序

第一节 前置程序的必要性——私体执法和公体执法冲突的“缓解剂”

第二节 “诉前通知期”限制——时间上的“缓解剂”

第三节 “勤勉履职诉讼禁止”——时序上的“缓解剂”

第四节 前置程序限制之启示

本章小结

第五章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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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的精髓是私体执法对公体执法的补充。法定限制因素的设定及实施有助于防止多元执法的混乱和冲突。
  实践中,法定限制因素处于一种静态和动态相结合、范围不断变化的状态。原告起诉资格限制和前置程序限制是公民诉讼法定限制因素的重要内容。原告起诉资格限制徘徊于宽松与限缩之间,经历了由“事实上的损害”标准,到‘事实上的损害’、‘因果关系’、‘可救济性’的“三要件”标准,再到“三要件”的宽松解释。
  前置程序的限制主要包括诉前通知期和“勤勉履职诉讼禁止”限制,分别从时间和时序上为公体执法留出缓冲期和空间。其中,对勤勉履职的判定标准应至少坚持政府承担举证责任、政府职责关联性和政府履职充分代表三大原则。
  适度的法定限制因素设定及实施既限制了政府能够造成的损害,又为政府的有益活动留出了空间。过度的法定限制因素则会使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管理的效果大大折扣。法定限制因素的缺乏又可能导致权利失衡、执法效率不高、司法压力增大等问题。研究法定限制因素对把握平衡多元执法主体的职责和作用也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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