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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融资租赁合同的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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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 融资租赁破产问题的提出

第一节 融资租赁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融资租赁的法律性质界定

第三节 融资租赁破产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章 融资租赁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

第一节 融资租赁合同中所有权弱化

第二节 价值区分所有权的提出

第三章 承租人破产

第一节 承租人破产时破产财产的范围

第二节 出租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清算义务

第四章 出租人破产

第一节 出租人破产时破产管理人的解约权

第二节 出租人破产时租赁物的处理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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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自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引入融资租赁交易以来,在法律上一直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直到1999年通过的《合同法》才设专章规定了融资租赁,对融资租赁行业的破产法适用的研究更是少之又少。本文选择对融资租赁破产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论述,试图为破产程序中遇到的融资租赁合同提供尽可能周延的解决方案。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讨论了融资租赁的概念和特征,以及学界对融资租赁法律性质的不同界定。随后提出作者欲通过本文解决的问题。
  第二部分主要讨论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归属问题,融资租赁破产最终是围绕着破产财产展开的,而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对承租人与出租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鉴于随着租期的进行承租人在租赁物上的利益越来越大,以及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履行的近似于租赁物所有权人才承担的义务。因此本文借鉴价值区分所有权理论,通过构建一种实质上的动态按份共有来明晰出租人与承租人在租赁物上的关系,为下文解决承租人与出租人破产的问题做好铺垫。
  第三部分主要解决承租人破产的问题,分析了承租人破产时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承租人破产时的破产财产范围;二是出租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其取回租赁物后的清算义务。
  第四部分主要讨论破产人为出租人时的法律适用规则,提出了对出租人破产时其破产管理人解约权的限制。随后讨论了对租赁物的处理,一者承租人可以通过提前支付租金的方式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再者提出当承租人无力支付大笔资金的情况下,出租人得将融资租赁合同转让,以避免收回租赁物给双方造成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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