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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境下避风港原则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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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 云计算及避风港原则基本理论

第一节云计算

第二节避风港原则

第二章 云环境下避风港原则司法适用现状

第一节美国司法适用现状

第二节中国司法适用现状

第三节中美司法适用现状比较

第三章 云环境下避风港原则适用的要件分析

第一节主体要件

第二节主观要件

第三节“通知与移除”规则

第四节其他法定要件

第四章 云环境下避风港原则适用的完善与建议

第一节明确主体法律性质

第二节明晰主观认定标准

第三节扩大解释“通知与移除”规则

第四节明确未获利认定

第五章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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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云计算已在根本上改变了传统数据的传输、存储技术,网络用户无需再将数据下载至个人终端,即可通过网络访问“云端”中数据,且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而科技在变革的同时往往也会对既有法律制度产生冲击,云计算就正对现有的版权制度产生冲击。例如,在云环境下,云服务提供者作为特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存在根本区别于传统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特征,其能否适用避风港原则?若适用,应如何适用?和传统网络环境下适用规则、标准以及要件上是否存在区别?诸如此类问题均属于现有版权制度框架下未予以阐明的问题,各界势必会对此类新问题产生争议。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法律创设避风港原则是为特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满足具体适用条件时,给予在承担责任上的一定限定,但是立法者并未设定一套抽象的、完整的适用要件体系以解决所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问题。故笔者基于这一前提,通过分析MP3Tunes案以及苹果公司 App Store案,就云环境下适用避风港原则的问题提出建议。
  主体上,需具体分析 SaaS、PaaS和IaaS服务提供者是否是适用避风港原则的适格主体。主观上,需谨慎识别云服务的商业运营模式,具体分析云服务提供者主观是否构成过错。通知与移除规则上,需判断云服务提供者是否既断开或删除侵权链接,又删除侵权链接所指向的“云端”中数据,即使“云端”中侵权数据未详细列明在权利人通知书内。未获利规则上,需具体认定云服务提供者的获利方式,一旦构成从侵权行为中直接获利,云服务提供者需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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