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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目的信托设立中资产转移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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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第一章 特殊目的信托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资产证券化与特殊目的载体

一、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理论

二、资产证券化中特殊目的载体

第二节 特殊目的信托概述

一、信托与特殊目的信托

二、特殊目的信托的设立

三、特殊目的信托的运作流程

四、特殊目的信托在资产证券化中的风险隔离功能

第二章 资产转移的基本法律问题

第一节 资产转移的法律属性

一、资产的法律概念

二、资产转移的法律属性

第二节 将来资产的转移

一、将来资产的可转移性分析

二、将来资产发生转移的时间

第三节 附担保权益资产的转移

一、附担保权益资产转移对担保人的效力

二、担保权益转移是否履行变更手续

第四节 资产转移对债务人的效力

一、传统立法“通知”与资产转移效率要求的矛盾

二、比较法视野下资产转移对债务人的生效条件

三、债务人的抗辩权和抵销权对特殊目的信托的影响

第五节 资产转移中“禁转条款”问题

一、禁转条款的法律价值分析

二、域外国家和地区对禁转条款的效力问题

第三章 资产转移的效果—特殊目的信托的风险隔离

第一节 特殊目的信托设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

一、重新定性的风险

二、可撤销交易风险

第二节 风险隔离与真实出售

一、资产转移与真实出售的关系

二、真实出售的认定标准

第三节 特殊目的信托的公示制度

第四章 完善特殊目的信托设立中资产转移的若干建议

第一节 我国特殊目的信托设立中资产转移的现状与问题

一、特殊目的信托的基本法律

二、我国信托型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转移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 完善特殊目的信托设立中资产转移的立法建议

一、明确拟证券化基础资产信托转移对价的性质

二、明确可信托财产的范围

三、完善资产转移中对债务人生效的条件

四、简化信托转移手续

五、完善特殊目的信托公示制度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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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结构化融资,按其特殊目的机构的不同,可以分为信托型、公司型和合伙型。信托型资产证券化是以信托作为其导管体,原始权益人作为委托人将其基础资产设定信托,转移给受托机构,使基础资产变为受益权,然后由受托机构将委托人所享有的受益权分割,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受益权的对价,进而实现其结构化融资。特殊目的信托所具有的信托财产独立性可以实现资产证券化所需要的风险隔离,将特殊目的信托与委托人、受托人、投资人相分离。我国目前主要采用特殊目的信托这一模式,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制,但实践中对于在设立特殊目的信托进行资产转移仍有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的地方。因此,本文针对特殊目的信托设立过程中资产转移出现的问题,运用问题导向分析法,并结合比较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对资产信托转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障碍进行分析,同时为我国特殊目的信托设立过程中资产信托转移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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