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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系传统下教育法的孱弱及其司法化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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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从一个案例谈起

第一章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论点

第二章民办教育立法理路的冲突

第三章教育法孱弱及其主要表现

第四章中华法系之传统

第五章教育法的司法化

附录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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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教育法孱弱。教育法孱弱是指立法的抽象和理想化造成的法律不符实际,立法体制不够协调造成的法律冲突,公民公平的受教育权利无法保障,政府以教育政策代行法律职能,教育法威严遭到怀疑,进而影响教育法立法进程形成一个恶性循环,以及由此带来的教育法可执行性低的非司法化倾向。 由于教育法立法较晚,完善而专业的教育法体系尚未成型,大量的教育案件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在教育法缺位时,政府就代行了教育法的职能,由此中国教育法的特点与中华法系法律文化中的“衙门文化”暗合。中华法系传统中,行政合司法合一、民法和刑法不分、政策代替法律、伦理道德入法、管理中心取向、缺乏公民个人本位的法律思想、缺乏法律监督机制、重实体不重程序。承袭了这个传统的教育法可诉性差、立案率低、司法可援引度极低。 强化教育法就要做到:提升立法技术水平,法律专家立法;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进行全面法律清理;建立宪法法院,使得公民基本权利可诉;构建教育权诉讼的渠道和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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