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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全国教育协会教育专业伦理规范历史演进探析——兼谈师德规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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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历经多次修改,效果却不尽如人意。本文考察美国全国教育协会教育专业伦理规范的演进,为我国师德规范重建提供新经验。
   全美教育协会教育专业伦理规范,从1929年颁布试行到1975年成型,经历了6次修订。论文首先从历史的角度分4个阶段回溯这一过程;接着,对比其他师德规范,剖析这套成熟的教育专业伦理规范的特点;进而对这套规范的演进进行原因分析,以形成经验借鉴的理性基础:最后,从我国教育专业建设实际出发,提出重建我国教育工作道德规范的若干建议。
   历史考察显示,全美教育协会教育专业伦理规范在演进中表现出若干变化趋势:适用范围上,从与其他教育专业组织自行制定的规范并存到推行专业内部单一的伦理规范;修订侧重点上,从注重内容与形式等的调整,到加强实际配套执行制度的完善;责任范围上,从包含对社区及雇主等尽责的“泛道德责任”,逐渐限定于对学生及本行业尽责的“专业道德责任”;内容层次上,从以指令式师德原则为主到以禁令式师德规则为主构建规范。
   比较研究和文献分析表明,全美教育协会教育专业伦理规范是一套专业本位的伦理规范。本着教育行业自主和专业人员本位的原则,该规范由教育专业自治组织的专业伦理委员会自行制定、修订,并由自治的全国代表大会通过,针对教育实践提出,反映教育行业内部需求;该规范尊重教育者的专业自由,侧重以禁令式师德规则明确提出行业实践的最低标准,限定教育者对学生、本专业的基本专业责任;该规范体现教育专业的自律追求,由协会、伦理委员会自觉执行规范,建立并执行了一套包含调查与听证制度在内的符合正当程序的违规处理制度。这套规范作为全美教育协会推进教育专业化的重要举措之一,是基于美国文化对自由的崇尚并参照法律内容表述的,通过多次修订,终于形成一套内容和形式都相对成熟并为许多国家和地区仿效的教育专业伦理规范。
   针对我国师德规范的建设困境,借鉴美国经验,本文主张从专业的高度上重建我国教育工作道德规范。可能的思路有:健全教师行业组织,发挥教师行业组织的自治职能,以此为基础,扩大规范的适用范围,反映教育的实践状态,逐步实现规范从行政命令向专业行规的转变:从细处着手,合理安排规范层次,使它尽可能具有激励、指导与约束教育者专业实践的三重功能;增强规范的执行力,从宣传、教育、监督和处罚等方面,促进规范的现实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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