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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地原则和来源地原则边境税调整下的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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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GATT的框架下,出口边境税调整的允许对象只能是间接税,直接税是不允许进行边境税调整的。并且,出口间接税调整的对象不仅包含物理投入还包括化学投入。另一方面,进口边境税允许的调整对象也只能包括间接税,但是这里的间接税只包括物理投入,并不包含化学投入。并且,从专家组对于欧盟与美国之间关于1972年制定的《超级基金修正及授权法案》争议解决中看出,进口边境税的征收方法不仅包括直接征收还包括间接征收。由此,我们可以认为若中国为响应环保政策,对某些商品征收环境税,那么我们可以退还或免征生产此种出口产品的投入品承担的税(不管是化学投入还是物理投入);对进口产品征收的税额可以等于生产国内相同产品的投入物(只包括物理投入)承担的税额,因为对进口物质征收的税在数额上等同于对生产该物质的投入物所需征收的税,因此符合关贸总协定第3条第2款中的‘间接征收’的国内税费。
   一些研究结果表明当所有产品被征收相同的税率时,从来源地转为目的地原则的BTA是中性的,并不会影响贸易条件。因为当汇率和价格可以灵活变动,从来源地转为目的地原则时,汇率和价格的自我调整会带来抵消作用,使得贸易流仍保持不变。因此这种税基的变化呈现中性,从而不会影响一国的贸易。
   本文通过模型,用数学公式推导了在如下三种情况下,两种原则的BTA是如何相等的:(1)完全竞争力市场,有限的商品数量和要素供给量。(2)考虑针对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运输成本模式(3)不完全竞争市场。除此之外,还用数学公式推导分析了当两种制度的转换是非中性的情况下,如在固定汇率制度下,或者非统一税率情况下,将不可能达到如前所述的均衡,从而两种制度的转换将对产品价格、产量以及贸易产生影响。比较两种情况:当对一种产品征税,考虑对这种产品进行边境税调整与不进行边境税调整的情况下,产品价格和产量的变化情况,并且利用国外已有的模拟结果证实该理论的正确性。
   涉及边境税调整的技术措施时,我们必需要考虑边境税调整的参照水平是什么?BTA既要做到不违反WTO及SCM协议下所禁止的不平等待遇又要达到经济效应,所以BTA的水平显得格外重要。本文以碳税为例详细分析了BTA参考的技术水平应该是当前国际范围内最合适的生产技术。除此之外,还分析了如何计算每种商品的C02排放量以及将电力作为一个特殊产品,如何对其进行边境税调整。
   中国不同于美国和欧洲国家,中国的汇率政策是实行管理浮动的,这样导致了两种原则的BTA对资源分配的影响是不一样的。中国增值税和消费税是实行目的地原则的边境税调整,即出口退税,进口征税。资源税和环境税(如排污费)是实行来源地原则的边境税调整,即只对国内生产征税。除了增值税可以看成是几乎所有商品承担的税率一致外,不同的商品承担的消费税、资源税和环境税都是不一样的。因此根据文章的理论,对于这三类税收,我们可以说两种原则的BTA带来的资源分配效应是不一样的。那么,对于这三种税收,究竟是那种原则的边境税调整有利于我国的贸易?文章的理论部分告诉我们,当一种产品的税赋高于平均税赋时,目的地原则的边境税调整会增加此种商品的净出口;反之,则减少其净出口。因此,只要知道目前我国的不同产品种类承担的税赋,那么通过计算,就可以找出哪类产品应采取目的地原则的BTA,哪些产品应采取来源地原则的BTA,从而促进净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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