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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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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 和谐社会构建与刑事和解制度关系概述

1.1. 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及其基础

1.1.1. 构建和谐社会是有力应对各种挑战的紧迫需要

1.1.2. 中国传统“和合文化”是“和谐社会”理念的思想渊源

1.1.3. 刑事和解是当前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保障

1.2. 刑事和解提出的正当性

1.2.1. 刑事和解的博弈论与经济分析

1.2.2. 刑事和解具备恢复性司法理念

1.2.3. 刑事和解的公正性

1.3. 刑事和解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1.3.1. 刑事和解制度化的世界性趋势

1.3.2. 刑事和解体现和谐社会理念

1.3.3. 和谐社会构建需要建立刑事和解制度

第二章 西方国家刑事和解理论与实践

2.1. 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

2.1.1. 平衡理论

2.1.2. 叙说理论

2.1.3. 恢复正义理论

2.2. 刑事和解的模式分类

2.2.1 社会调停模式

2.2.2. 转处模式

2.2.3. 替代模式

2.2.4. 司法模式

2.3. 刑事和解的典型实践

2.3.1. 英国的刑事和解制度

2.3.2. 法国和解普遍化运动

2.3.3. 德国的刑事和解制度

2.3.4. 新西兰的家庭群体会议

2.4. 刑事和解对刑事诉讼法发展影响及我国的借鉴

2.4.1. 刑事和解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发展的影响

2.4.2. 刑事和解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发展规律

2.4.3. 我国借鉴西方刑事和解理论与实务

第三章 在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1. 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

3.1.1. 刑事和解是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必然选择

3.1.2. 刑事和解是刑罚改革发展的必然方向

3.1.3. 刑事和解是实现犯罪人再社会化的必然要求

3.2. 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可行性

3.2.1. 刑事和解的本土资源

3.2.2. 罪刑法定原则下刑事和解的合理性

3.2.3. 社会生活中存在和解的需要和现实

第四章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构想

4.1. 刑事和解司法现状和经验总结

4.1.1. 司法机关适用刑事和解的现状与经验

4.1.2. 我国试行刑事和解的实证

4.1.3. 我国适用刑事和解存在的问题

4.2. 刑事和解实体法应考虑的因素

4.2.1. 刑事和解适用的对象和条件

4.2.2. 刑事和解适用的阶段与范围

4.2.3. 刑事和解适用的运行模式选择

4.3. 刑事和解制度程序探索

4.3.1. 刑事和解案件的提出与受理阶段

4.3.2. 刑事和解案件的和解准备阶段

4.3.3. 刑事和解案件的和解阶段

4.3.4. 刑事和解案件的后续法律处置阶段

结语

参考文献

附件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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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和解制度建立符合刑事诉讼法发展规律并已成世界性趋势。刑事和解理论维护公平正义、体现和谐社会理念;同时我国有古代传统“和合文化”思想,而且现代社会生活中存在和解的需要和现实,所以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中建立刑事和解制度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构建和谐社会是有力应对各种挑战的紧迫需要,坚决正视矛盾,不断化解矛盾,尽可能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以促进社会和谐。刑事和解制度对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都加以保护,不但以被害人权益为保护重心,而且实现犯罪人再社会化,极大的促进社会和谐,顺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刑事和解作为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必然选择和刑罚改革发展的必然方向,其不但是实现犯罪人再社会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当前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保障。刑事和解理论已经准备上升到立法层面,各地司法机关对刑事和解理念的大胆尝试,虽然有益于这一理论内涵的日益丰富,但也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执法混乱。 本文采用价值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一步理清和谐社会语境下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相关的理论问题,并着重在刑事和解程序上进行探索,以期有助于理论与实践对刑事和解制度的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妥善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为此必须加强对冲突解决方式的探索和研究。刑罚是一柄双刃剑,它是维护法治、实现公平正义的利器,同时如果适用不当,不分轻重,动辄得咎,并不一定能收到好的社会效果。随着国内人民内部矛盾高发期的出现,相邻、亲属之间因琐事偶发的轻微伤害刑事案件、未成年犯罪刑事案件、自诉案件也逐渐增多,用犯罪化、刑罚化的手段处理这些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犯罪,不仅不利于刑事立法目的的实现,也不利于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和谐社会的构建。正因如此,刑事和解理论应运而生。刑事和解制度自20世纪70年代在英国、德国、法国、新西兰等西方国家产生以来,采用各自国家相对应的模式,如社会调停模式、转处模式、替代模式、司法模式等,已形成了平衡理论、叙说理论和恢复正义理论等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并在实践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借助西方国家刑事和解理论与实践并结合本国践行中的司法现状和经验,对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进行程序探索得出:刑事和解由案件的提出与受理阶段、案件的和解准备阶段、案件的和解阶段和案件的后续法律处置阶段组成。在我国司法领域,由实务部门率先尝试实行的刑事和解,作为一种解决刑事案件的程序性机制,在尊重被害人,促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罪悔罪、改过自新等方面日益显示出一定的优势,对刑法秩序与安全价值的实现也起到了明显的作用。当然,作为改革实验性的新制度,刑事和解在其践行过程当中也不可避免地遇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亟需解决,特别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如何实现刑事和解程序的制定规范,运行合理,实施有效;以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和谐统一应当引起我们法律人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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