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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现阶段看守所内被羁押人员的权利保障——某省看守所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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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 我国看守所制度现状

1.1 我国看守所的性质、任务、历史发展及其设置

1.1.1 我国看守所的性质

1.1.2 我国看守所的任务

1.1.3 我国看守所的历史发展

1.1.4 我国看守所的设置类型

1.2 我国看守所的执法特点和与其他监所的区别

1.2.1 我国看守所的执法特点

1.2.2 我国看守所与我国其他监所的区别

第二章 对某省看守所的调查

2.1 调查概况

2.1.1 调查背景

2.1.2 调查方案与方法

2.1.3 调查实施

2.1.4 调查基本情况

2.2 专题调查结果与分析

2.2.1 “深挖犯罪”问题

2.2.2 刑讯逼供问题

2.2.3 关于被羁押人员会见律师的问题

2.2.4 关于被羁押人员生活保障的问题

2.2.5 “牢头狱霸”的问题

2.2.6 看守所内职务犯罪的问题

第三章 完善看守所制度的建议与构想

3.1 进一步完善立法

3.2 进一步完善机制体制

3.2.1 建立综合治理监管场所长效工作机制

3.2.2 强化看守所执法规范化建设

3.2.3 遏制看守所内刑讯逼供

3.2.4 防范看守所内非正常死亡

3.2.5 预防看守所监管干警职务犯罪

3.3 进一步完善监管工作制度

3.3.1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3.3.2 实现监管工作信息化

3.3.3 实行严格的问责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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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看守所是司法权力对有证据证明具有犯罪嫌疑的人启动刑事程序的第一站。被羁押的未决犯不同于罪犯,其一,只有经过了刑事诉讼侦查、起诉、审判等整个过程,进入行刑阶段才成为名符其实的罪犯,对于未决犯,法律倾向于保护其会见辩护律师、出庭受审、申请回避等诉讼权利的行使;其二,罪犯的刑期已由判决书确定,而且通过减刑、假释可依法减少,因而在监狱服刑的罪犯享有更多的活动空间和自由权利,而未决犯的命运处于待定状态,存在有罪、无罪、刑轻、刑重多种可能,为了确保诉讼安全,在羁押阶段,未决犯的身体自由相对少于罪犯。因此,看守所在押人员的状况更能反映一个国家文明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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