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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航空事故引发的责任赔偿问题及中国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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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第一章华沙体系概况

第二章华沙体系结构、内容、原则和变革与中国

一、华沙体系的结构

二、华沙体系的基本内容

(一)1929年《华沙公约》

(二)1955年《海牙议定书》

(三)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

(四)1966年《蒙特利尔协议》

(五)1971年《危地马拉议定书》

(六)1975年四个蒙特利尔议定书

三、华沙体系的基本原则

(一)公约适用的优先性

(二)公约的适用范围

(三)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四)原告选择法院原则

(五)两年诉讼时限原则

(六)推定承运人过失原则

(七)限制承运人赔偿责任原则

四、华沙体系的发展和变革

第三章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一、《蒙特利尔公约》建立了独特的航空责任体系

二、《蒙特利尔公约》创建了一种独特的“双轨制”

三、“先行付款”和对责任限额的自动复审的规定

四、旅客自身的过失

五、法院费用和其他诉讼费用

六、惩罚性赔偿

七、第五种管辖权

八、客票交付

九、对有过错的第三人的追索权

十、对于诉讼时限的规定

十一、承运人的代理人和雇佣人员的行为

第四章华沙体系的法理分析

一、华沙体系体现出的立法精神的发展趋势

二、承运人间协议的重要性日益提高

三、华沙体系中责任赔偿立法的发展趋势

第五章华沙体系的实践

一、华沙体系下对“事故”的认定

二、华沙体系下对“伤害”的界定

三、华沙公约下的管辖权和法院地问题

四、华沙体系下航空旅客运输承运人可免责的情形

五、近年来世界几起重大空难的赔偿处理方案

(一)海湾空难

(二)法航协和空难

(三)2000年新加坡航空公司空难

(四)台湾华航空难

第六章中国对国际航空事故责任赔偿问题的法律与实践

一、法律分析

(一)关于承运人责任限额问题

(二)关于诉讼管辖权问题

(三)关于诉讼时限问题

(四)我国在相关规则上还存在的若干问题

二、案例分析

(一)陆红诉美国联合航空公司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案

(二)2002年中国国际航空公司“4.15”空难引发的责任赔偿问题

(三)2002年北方航空公司“5.7”空难引发的责任赔偿问题

三、意见和建议

(一)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二)统一国际和国内航班中相差悬殊的责任限额

(三)适当放宽适用无限制责任条款的适用条件

结语

注释

参考文献

中文文献

英文文献

相关国际公约和法律法规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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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航空事故发生后,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就是对事故中伤亡者的赔偿问题.对伤亡者的赔偿涉及保险赔偿和责任赔偿这两方面内容,保险赔偿一般可以按照相关的保险合同进行处理,而责任赔偿又可以细化为对旅客的责任和对第三者的责任,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比较复杂,是实践中的一大难点.为了合理地解决事故之后的责任赔偿问题,各国除了用国内法进行规范外,还缔结了一系列的国际性公约和协议,并随着航空业的不断发展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航空经营人的责任赔偿限额,也对归责原则和管辖权等问题加以修改.这一系列公约和协议共同构成了现今规范国际航空领域中法律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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