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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合同下的卖方风险及相对人责任研究——以中国卖方救济方式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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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第一章FOB合同的基本特征及履行方式

第二章FOB合同卖方的风险及救济途径

第三章FOB合同履行中的承运人责任

第四章FOB合同履行中的货运代理人责任

结语

注释

参考文献

后记

论文独创性声明及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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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出口贸易中,FOB合同占据约80%的份额。FOB术语意味着由买方负责委托承运人运输货物,并且承担运输途中的风险。一些境外买方正是利用FOB术语的特点,通过在货款结算环节设置障碍并由其指定的境外货代(无船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方式骗取我国卖方的货物后“金蝉脱壳”,致使后者货、款两空。此种案例集中反映了FOB卖方的基本风险:由于运输环节在买方控制之下,卖方事实上很难掌握货物控制的主动权。然而一旦合同履行受阻,持有提单1的卖方在没有收到货款的情况下仍需对货物进行处分以减少损失,毕竟纯粹依靠从买方处获得赔偿的救济途径存在着太多的未知因素和风险。本文即在此背景下,从卖方救济的视角出发,对典型FOB合同履行中的相关行为及法律关系进行分析,揭示卖方风险,讨论相对人的法律责任问题,并提出控制卖方风险的立法和操作建议。 本文首先介绍FOB术语的含义、特征、法律性质及履行实务中的特点。在此基础上,从典型FOB合同的订立、货物的交接和运输、货款的结算等几个环节,对卖方和相对人的行为特征、性质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以“两套提单”的操作模式为例,揭示了卖方的风险及买方利用货代提单和信用证“软条款”将该风险转化为卖方实际损失的整个过程,并从操作层面提出了控制风险的具体对策和建议。接着,围绕FOB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卖方相关的买卖合同、委托代理、提单、议付等各种法律关系,笔者列明了卖方可能据以追究相对人责任的各种救济途径。由于诉讼成本、时效、偿付能力、执行成功率等多种因素,FOB合同下卖方风险引发的纠纷相对集中地“转移”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或者货运代理合同等诉讼中。从实际出发,笔者将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人的责’任作为本文研究的重点,以贸易与运输之间的关联性作为研究问题的重要思路和依据。 在承运人责任方面,笔者首先讨论了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问题,并从法定责任和合同相对性两个层面论述了争议较大的实际承运人的货物交付责任;其次,针对我国海商法制度下FOB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两种托运人并存的问题,讨论了承运人如何签发提单的责任:最后,为了保护FOB卖方的合法利益,平衡各方风险,提出了在我国海商法中引入提单持有人货物控制权的立法建议。在货运代理人责任方面,笔者根据货运代理人所处的不同法律地位及其具体行为,分别阐述了卖方与境外货代、国内货代之间的代理行为关系、委托代理关系及拟制的运输合同关系,并且就争议较大的国内货代责任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卖方损失通常是其接受FOB术语、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及无船承运人货代提单所造成的风险结果,与国内货代的行为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接受境外货代委托的国内货代一般不应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除非证实其参与了欺诈,或知道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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