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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行政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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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一章国家行政赔偿制度概述

第二章行政赔偿范围

第三章拓展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必要性和现实性分析

第四章关于拓展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几点看法

结语

注释

参考文献

后记

论文独创性声明及使用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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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法的一项主要内容,是国家赔偿制度的核心。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是在清王朝灭亡中华民国建立之后才逐渐建立的。1994年5月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标志着我国建立起了国家赔偿法律制度。这部法律的颁布施行,使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均得到进一步的健全和完善。但是,《国家赔偿法》实施十年来,在实践中暴露出诸多不完善之处。特别在行政赔偿制度方面,行政赔偿范围设定相对较窄,还存在赔偿标准过低的问题,导致国家赔偿制度难以落实到位,影响到其效能的发挥。本文试从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历史发展及现状出发,就抽象行政行为、职务行为、精神损害赔偿等纳入赔偿行政赔偿范围作一粗浅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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