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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旅游合同两个常见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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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第一部分旅游合同概述

第二部分给付提供人原因违约时旅行社责任研究

第三部分旅游合同之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研究

第四部分结语

注释

参考文献

后记

论文独创性声明及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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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我国旅游业发展迅猛,旅游合同应用广泛,旅游纠纷日益增多。但是,由于理论研究上的薄弱,旅游合同中旅行社责任的界定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是困扰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两个难题。这两个问题都是关涉到旅游者权益保护的核心问题,互相关联。前者决定了旅游者在遭受损害时求偿权的实现问题;后者关系到旅游者所受损害的赔偿范围。本文着眼于旅游者的权益保护,分别对这两个问题进行了比较研究。在考察国外立法与判例学说的基础上提出在我国建立旅行社为给付提供人负责制度和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全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旅游合同的概念与基本特点,将本文的研究范围限定在包价旅游合同,并就包价旅游合同的特殊性作了简要论述。第二部分针对在旅游合同的履行中,旅行社不可避免地要利用第三人(具体给付提供人)来完成综合性旅游给付的现实,比较分析了国际公约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与判例,探讨了给付提供人原因违约时旅行社所承担的责任的性质、承担方式、责任范围等,并进一步分析了为给付提供人承担责任的法理依据。最后提出了对建立为给付提供人负责的制度的几点思考。第三部分围绕着旅游合同违约情况下,旅游者能否得到非财产损害赔偿进行了比较法的研究。传统合同法认为,在违约之诉中不赔偿当事人因他人违约而遭受的非财产损害(精神损害)。本文结合案例分析了在不同法系中旅游合同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与适用。丰要探讨了德国法上的度假时间浪费赔偿请求权制度和普通法上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本部分的结论中提出了对我国建立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认识。第四部分为全文的总结,回顾了文中所涉问题和各国旅游合同立法与判例的共识。随着国际旅游的广泛开展,我国旅游合同相关法律必然受到这种共识的影响。因此,我们应该积极研究应对,建立起我国的旅游合同法律制度。本文的研究着眼于借鉴与吸收,因此较多注意了有关立法与判例学说的合理部分,以及对我国旅游法律现实的建设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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