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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分批交货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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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分批交货制度概述

第二章分批交货合同的含义

第三章单批交货宣告无效:第73条第1款

第四章今后各批交货宣告无效:第73条第2款

第五章整个合同宣告无效:第73条第3款

第六章我国《合同法》关于分批交货制度的规定与实践

结语

注释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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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国际贸易领域一部影响深远的公约,也是国际贸易法学科的研究重点之一。我国目前对《公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一些基本原则的探讨。对于具体制度,比如分批交货制度,缺乏系统的梳理和研究。本文选取《公约》分批交货制度作为研究对象,其理论意义一方面在于在分批交货这一特定交易条件下,根本违约、预期根本违约等基本理论的适用需要进一步细化和调整:另一方面在于分批交货与国际贸易特定的支付方式、运输方式相结合,在履行和违约救济方面的问题比单次交货合同更复杂,比如守约方继续履行的义务等,具有更大的探讨空间和独立研究的价值。由于分批交货合同争议是国际贸易中一种常见的合同纠纷,因此系统的论述对实践中有效防范纠纷、正确解决争议亦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公约》分批交货制度最大的特点在于违约救济方式的特殊性,因此本文以第73条“分批交货的违约责任”三个条款为框架,重点分析根本违约和预期根木违约理论在分批交货这一特定交易条件下的实现和适用,同时穿插讨论履行中的特殊问题。文章主要采用文本研究和案例研究的方法,在结构上共分为六章: 第一章介绍分批交货制度的立法历史和有关国内法的规定。分批交货制度在国际条约中很早就得以确立,是《公约》中一项相对稳定且获得广泛认可的制度。第二章探讨分批交货合同的内涵与外延。分批交货合同可以采用明示或默示方式订立,需要结合具体交易条件进行判断。分批交货与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分批装运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合同或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的情况下亦可视为分批交货。一定条什下,密切相关的几个独立合同亦可能被视为一个分批交货合同。 第三章到第五章分别分析了分批交货合I刊项下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对单批货物、今后各批货物或整个合同之违约救济的相关问题。主要内容有:第73条各款的适用范同和适用条件:与相关制度,如部分违约、根本违约、预期根木违约的比较研究:守约方在《公约》范围内可以采取的一系列救济措施;以及结合国际贸易的支付、运输等环节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第六章比较了我国《合同法》和《公约》对分批交货违约责任的规定,指出两者基本一致,冈此研究《公约》分批交货制度对我国涉外和国内分批交货合同的履行和救济都具有现实指导意义。但是,《公约》的规定更显周密,因此实践中需要注意这些区别,以便准确理解和适用《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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